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 (通讯员 黄湘宜)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中一方对外负债,后二人离婚并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均归未负债的一方所有,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判决撤销被告刘某、张某《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轿车及刘某对案外人享有的10万元债权均归张某所有的约定,被告刘某对该房屋、车辆及10万元债权享有50%权益。
2013年9月12日,刘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后张某购置了一处房产及一辆轿车,以上财产均登记在张某名下。2021年2月,刘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周某借款10万元。2022年11月17日,刘某与张某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轿车及刘某对案外人邓某享有的10万元债权均归张某所有,婚内所有债务则由刘某偿还。
因刘某一直未向归还欠款,周某将其诉至法院并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后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才发现刘某与张某已离婚,且刘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周某遂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刘某、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处理的约定,将其恢复至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刘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50%的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之规定可以看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本案中,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已确认刘某向周某负有债务。在此情形下,被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协议离婚时主动放弃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享有的共有份额权益,约定所有共同财产归被告张某所有,并承担婚内所有债务,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法院后续对刘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现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其亦在庭审中表明目前名下无资产可偿还债务,故刘某无偿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债权的实现。
此外,原告主张撤销二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其中涉案房屋及车辆虽然均登记在张某名下,但财产系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刘某对案外人邓某享有的10万元债权也是在两被告婚姻存续间所得,加之两被告此前并无关于财产约定的书面协议,遂以上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刘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50%权益。
综上所述,被告刘某将所有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转让给被告张某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周某债权的实现,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院遂作出上述。
法官说法:
一般而言,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需要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是否享有有效债权;二是债务人实施了损害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三是债权人的债权确因债务人处分行为受到损害;四是债权人需在法律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
本案中,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周某借款十万元,后在其未还清债务的情况与妻子张某离婚,并约定向将婚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产均归张某所有,此后其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以上行为损害了周某债权的实现,应予撤销。
组稿:曾雨田
责编:曾雨田
一审:曾雨田
二审:李翔
三审:杨湛

湖南日报新媒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