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何金燕 通讯员 陈宵 刘旭东
【故事】
文身五六百,清洗五六万,这笔经济账,是文身付出的巨大代价。
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涉未成年人文身案件。未成年人隐瞒年龄自愿文身,店家不知情是否能免责?
近日,沅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例,明确店家的法律“红线”:未尽年龄核查义务须担责。
两年前,年仅14岁的李某谎称已成年,在沅江市一家门店文身,门店老板康某未核验其身份证信息。双方签署《文身协议》,门店先后3次为李某文身服务,共收费649元。
去年,李某入学面试时才被发现有文身,后用激光等手段清除,花费近6万元,但效果一般。李某父母找康某索赔遭拒,双方闹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虽自愿文身,但第一次文身时未满14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其法定代理人明确对该行为不同意、不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门店在未准确核实身份、年龄情况下,多次为李某提供文身服务并收取费用,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侵权主要责任;李某监护人亦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没有尽到应尽的监护职责,对损害发生亦有过错。
法院依法判决门店返还李某文身费649元,对其损害后果担责六成,支付其清洗及修复文身费3.5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说“法”】
沅江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一级法官 余清香
未成年人文身不仅是家庭问题,更是法律问题。文身具有长期性、不可逆性,涉及身体权、健康权,超出未成年人理性判断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经营者在提供文身服务时,对顾客的年龄应当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认真核实各项信息,不能将与未成年人签订的协议合同作为“免责符”。家长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关心孩子身心健康,发现有文身的苗头或现象,及时制止并做好教育引导。
作者:何金燕
责编:施泉江
一审:施泉江
二审:苏莉
三审:唐婷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湖南日报新媒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