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王前亮 何孟兰 马一倩)将非法持有的气枪藏匿他人家中,与外人试枪后随意放至在灶台上,两幼童在该处玩耍时,一人出于好奇扣动扳机致另一人七级伤残,该损失谁来担责?近日,新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岳某将一把气枪藏匿在孙乙二楼空置的房间中,由于自己不会使用,便找来孙甲一起试枪。孙甲试枪完毕后,将气枪返还给了岳某。随后,孙甲随岳某下楼后自行回家,气枪处于上膛状态,被岳某随意摆放在房间的灶台上,房门未上锁。岳某在楼下与人聊天时,看见孙乙七岁的女儿小丙带着三岁的小丁上了二楼,但未予阻止。小丙与小丁在二楼玩耍时,看见了灶台上的气枪,小丙出于好奇扣动了气枪扳机,气枪弹珠不幸打中了小丁的眼睛和面部,导致其左眼及面部受伤。经鉴定,小丁的伤情构成七级伤残,产生的医疗费用及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55万余元。
事发后,经调解,岳某先行赔偿了小丁4.9万元。小丁的法定代理人就赔偿事宜与岳某、孙甲、小丙及其监护人孙乙进行协商,但各方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遂将岳某、孙甲、小丙及其监护人孙乙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赔偿小丁各项损失55万余元。
庭审中,岳某辩称开枪的是小丙,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小丁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使小丁受伤,应承担相应责任。孙甲则认为自己试枪完毕后便离开了,气枪由所有权人岳某保管,其没有保管义务,岳某保管不善导致小丙在玩耍时开枪打伤小丁,过错方在于岳某和小丙及其监护人,其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岳某将高危险性的气枪带至孙乙家中二楼空置的厨房内,找来孙甲一起试枪。试枪完毕后两人未妥善保管好气枪,使气枪处于扣压扳机便可发射的危险状态,且未采取防范措施即未锁门,最终导致气枪击伤小丁左眼及周围。
对于小丁的损害赔偿,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评判:岳某在孙乙二楼房间私放处于已上膛状态的枪支,未锁门便离开,且在看见无民事行为能力小丙、小丁上楼后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其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孙甲试枪完毕后将枪支还给岳某,但未督促岳某对已上膛枪支进行妥善处理,其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与此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丙扣动气枪扳机击伤小丁,孙乙作为小丙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小丙伤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小丁的监护人放任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小丙独自带着小丁玩耍,未完全尽到监护职责,对小丁的受伤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由岳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277150.26元,孙甲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83145.08元,小丙的监护人孙乙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138575.13元,剩余10%的责任由小丁一方自负。判决后,孙乙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官组织调解,各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岳某赔偿小丁25.9万元、孙甲赔偿9.4万元、孙乙赔偿13万元。至此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保护的义务,未尽该义务导致未成年子女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案属于典型的多因一果,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而是由岳某、孙甲、小丙及其监护人孙乙、小丁的父母共同导致了小丁损害后果的发生,故应当根据各方的原因力和作用力大小确定按份责任。
法官提醒,我国对于枪支管理极其严格,如果气枪的射程、口径等要素条件达到公安专业鉴定部门的相关标准,则有可能触犯刑法。即使没有达到相关标准气枪也属于危险物品,所有者和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确保不被他人使用。同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坚决防止未成人成为侵权人或受害人。只有大家时刻绷紧风险意识这根弦,才能防止因危险物品管理不善与监护失职而引发多方担责。
组稿:姜红玉
责编:王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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