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慈利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对一起外嫁女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作出判决,依法保障外嫁女朱某秀的合法权益,该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尘埃落定,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朱某秀系慈利县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村民小组以“外嫁女”为由,拒绝向其发放土地征收补偿款。朱某秀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遂将村民小组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秀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民小组剥夺其补偿资格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村民小组向朱某秀支付相应补偿款。
村民小组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村民小组仍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经审理,最终裁定驳回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维持二审判决。
该案件的判决不仅维护了朱某秀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护。省高院在裁定中特别指出,因村民小组分配方案违法,导致需增加征地补偿款分配人数,可能影响人均分配数额。考虑到本次征地补偿款已分发,难以重新分配,建议通过尚未分配的预留征地补偿款或未来征地补偿款进行调剂,以平衡各方利益。
该案例表明,在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取补偿的权利。任何以“外嫁女”等理由剥夺妇女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纠正。案件的处理结果为类似纠纷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实践参考,彰显了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妇女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性别为由剥夺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妇女权益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中,我们应当始终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确保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符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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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湖南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