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公安查处一起非法种植罂粟案,铲除罂粟幼苗24株
新湖南 • 法治
2025-03-05 17:03:18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田晋睿)2月24日,桃源县公安局架桥派出所民辅警深入辖区开展日常巡查工作,行至易某家附近时,发现其菜地中部分植物形态异常,疑似罂粟幼苗。经进一步调查,易某承认因听信“罂粟嫩苗可当野菜食用”“罂粟壳能治病止痛”等民间传言,私自混种了24株罂粟。

民警当场固定证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罂粟植株予以全部铲除。鉴于易某认错态度诚恳且种植数量较少,尚未造成社会危害,警方依法对其批评教育并予以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非法种植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遇到身边有种植、贩卖罂粟的违法行为,请拨打110举报。
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1条规定:
1.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2.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组稿:杜巧巧
责编:刘双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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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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