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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车位转让协议,是真买还是担保?
新湖南 • 法治
2025-03-03 13:05:46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邓泰清 马一倩)为保障自己的借款能顺利收回,借款人将自己更高价的车位转让给出借人,但如借款未按时归还,转让的车位是真的被卖掉了,还是只为借款担保呢?

3月3日,新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例。2024年5月,曾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以自己花8.6万元购买取得的一个小区停车位作为抵押向申某借款5万元,双方签订《车位转让协议》,约定曾某将其停车位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申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该停车位的实际所有权归申某,时间至2024年6月底,同时曾某归还5万元及利息3000元,申某退还此车位。签订协议后,曾某将购买车位的合同及收款票据交给申某,申某持上述材料和《车位转让协议》到车位所在的小区物业办理了变更登记。

2024年5月底,曾某支付了第一个月的利息1500元。当日,曾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安徽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故未能按照《车位转让协议》的约定时间退还5万元及剩余利息3000元。待曾某恢复自由欲还钱取回车位时,申某以曾某未按协议归还本息为由拒绝退还。曾某认为物业公司在未经其本人授权的情况下,将其车位恶意过户给申某,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申某立即退还车位,并由物业公司协助办理车位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签订《车位转让协议》前,曾某和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双方围绕的话题均为借款而非买车位,协议签订后,申某一直未实际使用该车位。结合协议内容,应认定本案系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故本案基础是民间借贷产生的担保,并非真实车位买卖合同关系。

最终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曾某返还申借款本金利息以及车位管理费共计5690元,申某退还曾某的停车位,由物业公司协助办理车位过户手续

签订协议后,曾某当即履行了付款协议,申某退还了车位相关资料,物业公司按调解书办理了过户手续,各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得以当庭化解。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为了保证其债权的实现,借贷双方会通过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方式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如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本息的,由借款人配合将不动产直接过户给出借人。以借贷为目的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作为借贷的担保,是一种让与担保的模式。

法律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即通常所说的“禁止流押条款”,故出借人因借款人到期未还款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履行买卖合同、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的,原则上,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额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组稿:姜红玉

责编:王薇

一审:王薇

二审:罗霞

三审:戴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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