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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挖野生兰花,追责
新湖南 • 案宗
2025-02-26 16:28:54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陈书婷 罗星越 )“违法行为人龙某某认真完成了护林工作。”2月24日,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干警在核实当事人护林任务是否完成时,某某镇林业站的工作人员说道。

2024年,当事人龙某某因擅自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春兰、蕙兰、多花兰,被公安机关查获移送审查起诉。吉首市检察院以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龙某某提起诉讼,龙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同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认为龙某某的行为破坏了野生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等民事责任。鉴于其家庭条件较困难,遂要求其以劳务代偿免费护林3个月的形式替代修复生态环境。此外,经检察干警释法说理,龙某某自愿担任法治宣传员,以案为鉴,义务开展野生植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法治宣传。

“大家千万别挖山上的野生兰花,那些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挖走了是会被判刑的,我是再也不敢”龙某某向乡亲们普及道。

检察官提醒2021年9月7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公布施行以来,兔耳兰以外的所有兰科兰属野生兰花均被纳入国家重点保护范围,不论出自自行观赏还是其他任何目的,严禁非法采挖、破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一旦危害到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兰花1株以上,或二级保护野生兰花2株以上,即构成犯罪,可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以罚金。若危害更为严重,如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兰花5株以上,或二级保护野生兰花10株以上,则可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检察机关还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法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

组稿:李翔

责编:谭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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