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陶江云 见习记者 黄瑶睿 通讯员 孙百灵 李振铭 李杜
2月18日,湖南法治报全媒体矩阵抖音号——长安盾发布了一条名为“正月初三:高速公路上‘丢水瓶’‘别车’‘砸玻璃’,正月十四:被判处拘役3个月”的短视频新闻,这则新闻在网络上迅速蹿红,短时间内播放量逼近200万,广大网友纷纷点赞评论,直呼大快人心。近日,湖南法治报记者带着网友们热议的焦点问题,采访到岳阳市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刘明慧检察官和临湘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彭萧法官,为大家答疑解惑。
案情经过:
2025年1月31日(大年初三)下午,在京港澳高速湖南岳阳段1351公里北往南方向,王某驾驶湘A号牌小车行驶在行车道,准备向快车道变道,当时在后方驾驶湘F号牌黄色小车的裴某,正行驶在快车道且车速较快。湘A号牌驾驶人王某变道超车未果,这时后方湘F号牌黄色林肯小车驾驶人裴某从快车道变道至行车道,一直行驶在王某的前方。期间,湘A号牌驾驶人王某一直在避让该车,湘F号牌黄色林肯小车驾驶人裴某并未放弃,通过走应急车道超越其他车辆后,行驶到该车前方进行急刹、丢杂物等方式,将湘A号牌小车强行逼停,在此期间,湘F号牌黄色林肯小车驾驶人裴某下车对其进行辱骂并打砸挡风玻璃,导致后方车辆缓行,交通拥挤。
接到报警后,湖南省高警局岳阳支队临湘大队高度重视,安排民警负责侦办此案快速锁定驾驶人及其车辆,并要求其配合调查。
2月11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记者采访:
记者:刘检,您好!本案从案发到判决仅12天,刷新了公众对司法效率的认知,这有何特殊考量?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检察官 刘明慧:第一,正值春节期间,被告人在高速上恶意别车、抛物,强行将他人车辆逼停,行车记录仪记录了全部的过程,引起了我们的高度重视。
第二,我院提前介入引导取证,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了速裁程序,案件得以快速宣判。
第三,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建立了危险驾驶案快速办理机制,从侦查到起诉、宣判,都是在30天内全部完成。
第四,因为案件具有重大的教育警示意义,我们希望能够尽快办结,给广大返程的司机朋友们一个真实的教学案例,提醒大家平平安安回家,远离“路怒症”。
记者:好的,刘检,在此我想提问此案在公诉阶段主要依据哪些法律条文?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检察官 刘明慧:被告人在高速上恶意别车、抛物,主要危害的是不特定对象的人身财产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适用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的追逐竞驶条款,此外,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酌情给予了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给予了从宽处理。
记者:您好!彭法官,为什么在高速上超车、别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临湘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彭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一般指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
“情节恶劣”的判断标准,主要是从其追逐竞驶行为的具体表现、危害程度、造成的危险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
本案中,裴某在高速上实施多次变道超车,恶意减慢车速压道行驶等行为,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该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其行为的性质符合“追逐竞驶”的情形,故对裴某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为什么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三个月?
临湘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彭萧:拘役是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之一,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1年。本案中,被告人裴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各项情节,对被告人裴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记者:好的,彭法官,有网友质疑视频中嫌疑人打码处理,这样大快人心的案件,为何要保护违法者隐私?
临湘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彭萧:“打码”主要基于以下考量:第一,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打码处理能避免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因形象曝光遭受社会舆论的“未审先判”,防止对其及家庭造成不必要的伤害。第二,平衡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通过技术处理隐去身份信息,既能警示公众危险驾驶的危害性,又避免过度曝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第三,根据法律规定,涉及个人敏感信息的公开需审慎处理。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打码是履行法律义务的必要措施。
记者手记:
当新春返程的车流与司法正义的洪流在此交汇,我们看到的不仅是个案的圆满解决,更是一个法治社会的成长轨迹。这起引发热议的高速“路怒案”,为我们留下启示,正如高速公路上的行车哲学——速度可以带来效率,规则方能守护安全,而司法的温度,永远是照亮法治之路的永恒车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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