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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行政检查总数一年不得超两次! | 湖南涉企行政检查有了“硬约束”
新湖南 • 风向标
2025-02-20 13:02:30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2月20日讯(记者 李毅)涉企行政检查今后将更规范!2月1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这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下发后,在全国率先公开印发的配套性文件。

《实施方案》提出,严格控制日常行政检查年度频次。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同一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多项检查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严格落实《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42条规定,除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经营主体实施的日常行政检查总数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超过两次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推进分级分类涉企行政检查模式,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检查对象,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一般的检查对象,保持常规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低的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

作者:李毅,叶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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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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