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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发布10起河湖库“清四乱”典型案例⑧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弃渣场侵占西溪河道案
新湖南 • 要闻
2024-11-11 19:03:23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水利局在开展涉河建设项目事中监管过程中,发现有施工单位在西溪河道内设置弃渣堆场,弃置渣土。经勘测,侵占河道约3万平方米,严重妨碍河道行洪,破坏水生态环境。

永嘉县水利局及时约谈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清运河道管理范围内渣土,并派员驻点指导清运工作。鉴于该行为占用水域面积大、时间长,对水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温州市、永嘉县同步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2024年4月,经过鉴定评估,永嘉县水利局与涉事单位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单位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237.46万元。为确保协议有效执行,永嘉县水利局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县人民法院出具裁定书确认协议有效。该公司将弃渣全部清运,对场地进行生态修复,按协议约定缴纳赔偿金。

整改前

整改后

案件启示

西溪是瓯江一级支流,源短流急、比降大,是典型的山区河道。在河道内设置弃渣场,缩窄行洪通道,影响防洪安全,特别是山区河道,乱堆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山洪灾害产生放大效应,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地方依托河湖长制平台,水利部门牵头,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法院开展司法确认,确保了弃渣及时清运,有效畅通了河道行洪通道、恢复了河道生态功能。

以案释法

在河道内设置弃渣场,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威胁防洪安全和生态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的规定。

责编:潘文秀

一审:潘文秀

二审:甄荣

三审:熊佳斌

来源:中国河长制湖长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