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嗲嗲看法|二审开庭后,原一审还能增加判项吗
新湖南 • 长安盾
2024-11-03 15:01:35
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曹国强
上诉人提起的上诉已经在中院开庭,但原一审法院还以“笔误”为由增加判项。这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吗?
2021年8月,永州市冷水滩区公民阳某和唐某签订《幼儿园转让协议书》,阳某将两个幼儿园转让给唐某。2022年12月,原告唐某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幼儿园转让协议书》解除,判令被告阳某返还收取的相应转让款及利息。2023年7月24日,法院判令被告阳某在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相应转让款及利息。
阳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23年8月16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9月13日立案后于10月7日开庭。
令人意外的是,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5日向阳某送达落款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的《裁定书》,对原一审判决书“补正”,增加判项:解除双方签订的《幼儿园转让协议书》。
上述《裁定书》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但该《解释》对“笔误”的定义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增加判项,当不属笔误的范畴。也就意味着,该裁定内容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该裁定的送达日期在二审开庭之后,程序违法。
2023年12月11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幼儿园转让协议书》,阳某返还相应款项。
由于不服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阳某申请再审。2024年9月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同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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