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感谢组织给了我一次改过的机会,我以后定会如实主动向组织汇报个人事项......”日前,在津市市药山镇纪委对杨坝垱村党员彭某电话回访时,彭某这样说道。
彭某此前未如实向组织汇报个人行政处罚情况,被药山镇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在移送至该市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后,这一处分得到更为精准的量纪。
“收到药山镇纪委移交的案卷资料后,针对彭某的违纪事实,结合其审查期间的配合情况,以及此前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和对相关处分规定的了解,我觉得这个处分可以更加精准。”案件审理室干部刘家骏讲述自己在给予审理意见前的思考。
“我认为该案件的处分可以依据‘党员向党组织隐瞒的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如属一般问题,可不予追究,但要对该党员进行批评教育’这一规定给予处分。”最终,药山镇纪委根据审理意见,对彭某进行批评教育。
宽有宽的道理,严有严的标准。“根据邹某某的违纪情况,确实应对其加重处分,我同意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津市市监委委员高建提出自己的看法。
邹某某曾因私分国有资产被津市市纪委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后又因任职期间兼职并领取酬劳而违反廉洁纪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违纪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理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4月19日,邹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资金予以收缴。
“我们严格执行党纪条规,根据错误性质和情节,结合各类案件情况综合研判,做到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而近期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为我们在往后的监督执纪执法工作中提供制度保障,树立更为精准的导向。”案件审理室负责人周宏表示,用党纪法规精准衡量违纪违法行为,注重宽严相济,在严肃查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同时保护和激励干部。
近年来,津市市纪委监委始终坚持将从实从准原则贯彻到监督执纪中,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干部态度、政策准绳和量纪标准来精准用好每一种形态。2020年来,办理问题线索1009条,“四种形态”分别占比70.47%、21.61%、2.87%、5.05%。
作者:张语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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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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