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罗霞 通讯员 何伽
在公司勤勤恳恳工作了25年,即将步入退休生涯的醴陵人徐某,却遭遇了职业生涯的重大打击——在医疗期内被公司解聘,没有任何补偿。
听闻此消息,他的内心比身体带来的疼更为痛苦,可对于劳动法律中的医疗期保护条款一无所知。醴陵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挺身而出,通过一番有理有据、情理交融的谈判,最终使得公司妥协,为徐某拿到8万元赔偿金。
25年老员工突遭变故
徐某是自1998年起便扎根于醴陵市某公司的老员工。眼看即将退休,他开始憧憬着与家人共度每一个平凡而温馨的日子,共享天伦之乐。
然而,命运似乎总爱在人最不经意的时刻捉弄人。
2023年11月5日,正当徐某如往常一般投入工作,一场突如其来的脑梗彻底打乱了他的生活节奏。
紧急送往医院,经过长达17天的住院治疗,徐某总算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身体状况却大不如前。被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病1级极高危、高尿酸血症,医生建议出院后休息6个月进行康复。
徐某第一时间向公司申请了病假,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交了相关医疗证明。
就在他安心养病,期待早日康复重返工作岗位之时,2024年2月,公司一则电话如晴天霹雳般降临。
公司要求其去办理自愿离职手续。徐某提出异议,单位回复就算不辞职也不会再安排工作,更没有任何补偿。
即将被解聘,徐某内心所承受的痛苦远甚于身体上的病痛。他回想起自己从公司初创之年便投身于此,至今已默默耕耘了25个春秋。
作为公司的元老,他见证了企业的成长与辉煌,也倾注了无数的汗水与心血。就在他因病休假、亟需关怀与支持的关键时刻,却遭到公司无情的解聘通知。
法理与情理的较量
公司的决定无疑是对徐某多年辛勤付出的极大不公,也让他深感寒心与无助。
悲痛之余,他的心中更多的是难以言喻的不甘与满腹委屈。
面对突如其来的失业和未来的不确定性,他感到维权之路异常艰难,几乎看不到前路的曙光。
一个偶然的机会,徐某注意到了醴陵市法律援助中心发放的宣传册。上面介绍了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的服务内容。
这份宣传册如同一束光,穿透了他心中的阴霾,让他看到了希望。
徐某前往法律援助中心,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为自己的权益讨回公道。
工作人员在接待过程中,发现徐某所在的公司成立于1998年。而他作为被租用土地的当地村民可以安排进公司,成为第一批员工。
徐某在公司工作25年有余,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2007年开始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
考虑到证据不充分会导致工作年限得不到准确认定,遂几次指导徐某收集证据。3月12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冯芝承办此案。
律师调解获得8万元赔偿
冯芝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双方成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享受的医疗期工资,以及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掌握案情后,她代拟劳动仲裁申请书,将醴陵市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醴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确认徐某与公司之间1998年9月18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病假工资23884.8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70695.25元。
5月7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对于冯芝提出的徐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未提出异议,对工作年限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认可。
公司辨称徐某工作年限应当从2013年开始,而非1998年。公司也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系徐某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导致旷工,不应承当经济补偿金。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徐某患病需要停止工作治疗,应享受医疗期。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支付其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徐某在公司工作年限为25年8个月,应当享受的医疗期为24个月。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及《劳动合同法》规定: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要求徐某签字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结合徐某工作年限,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冯芝如是说。
正式裁决前,劳动仲裁委员会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冯芝充分阐述了徐某的合法权益及法律依据。同时,也积极倾听公司的立场与难处。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1月31日正式解除,公司在2024年8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徐某包括病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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