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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姐帮帮帮|奶茶失窃引肖像权争议:监控录像公开界限何在?
新湖南 • 长安盾
2024-08-23 18:22:32

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罗霞 梁原 视频 刘帅 实习生 陈可心

近日,一起外卖奶茶失窃事件,引发了公众对于个人隐私保护与权益维护之间界限的广泛讨论。为维护自身权益,在网络上公开包含他人影像的监控录像,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又该承担哪些责任?来看栏目报道。

据相关报道,小李通过外卖平台订购了一杯奶茶,并指定外卖员放置于家门口。当他返回家中时,却发现期待已久的奶茶已不见踪影。为了寻找拿走奶茶的人,小李决定将自己家中的监控录像片段上传至网络,希望通过公众的力量找回失物或得到线索。

小张父母看到该视频后,认为视频中女儿的影像被未经许可地公开,侵犯了其肖像权,遂要求小李立即删除视频并公开道歉。此要求一经提出,立即在网络上引发了轩然大波,网友们纷纷就“个人权益维护”与“人格权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展开激烈讨论。

个人是否有权在网络上公开包含他人影像的监控录像,以维护自身权益?发布者在法律上需要承担哪些责任?栏目就此采访了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李承翰律师。

李承翰表示,本案中小李将监控录像发布网络寻找偷拿奶茶的人,算是一种自助维权的方式,但严格来讲,若自助维权构成私力救济的话,存在众多的限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承翰说,本案中的监控录像发布者存在一定的民事侵权风险,即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发布者可能要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以及相应的损害赔偿等责任。

那么,监控录像的公开是否必然构成对他人相关人格权的侵犯?

李承翰告诉记者,是否必然造成侵权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认定肖像权侵权的重要一点是,带有他人影像的视频发布,是否经过了肖像权人的同意,若未经同意则具有侵权风险。同时,隐私权主要在于隐私区域,如个人住宅,酒店个人房间等,如果是公共区域则不一定侵犯隐私权。

李承翰表示,顺走奶茶事件还涉及对名誉权的侵犯。公布视频可能会导致顺走奶茶之人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从而造成其名誉受损,同时涉事当事人又是未成年,身心还在成长期,视频公布后就被挂上了“小偷”的名号,这种受损可能是长期和不可逆的。哪怕是出于正义目的,也可能承担对他人肖像权和名誉权侵犯的不利后果。

那么,类似案件中个人权益被侵犯,受害者应当如何合法有效地寻求帮助?

李承翰建议,外卖和快递尽可能地当面交付,如果不能当面交付的话,建议应当放到具有保管能力的场所,那么如果确实需要通过视频来找人的话,可以寻求物业、邻居,周边的群众私下进行帮助,或者说将视频提供给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如因确实需要在网上发布视频,可事前说明主观上并无恶意,找寻到人后积极沟通及时下架侵权视频等。

这起由一杯奶茶失窃引发的肖像权争议,不仅是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更是对现代社会中个人隐私保护与公众监督权之间微妙平衡的深刻反思。它提醒我们,每个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都应当时刻保持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与敬畏。

责编:曾雨田

一审:曾雨田

二审:杨湛

三审:戴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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