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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丨与其“蹭名牌” 不如“创名牌”
新湖南 • 锐见
2024-08-19 10:59:50

付彪

获得地理标志认证的农副产品,往往意味着更高的市场认可度,相较于同类产品可卖出更高的价格。于是,一些渴望高价的销售者、生产者动起了歪脑筋。近日,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就侵犯“奉化水蜜桃”地理标志商标权纠纷举办了一场公开庭审活动,判决被告四季公司(化名)赔偿商标权利人奉化水蜜桃研究所各项损失共计16万元。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识别性不同于普通商标,具有独特的地域优势以及较高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奉化水蜜桃研究所作为涉案商标的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并依法追究他人侵犯证明商标权利的责任。四季公司在某网购平台开设网店销售的水蜜桃并非来自奉化,却在网店链接标题、宣传图片、详情介绍等使用了“奉化水蜜桃”字样,其行为无疑构成了商标侵权,理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失。

农产品“蹭名牌”乱象由来已久。像五常大米、阳澄湖大闸蟹、烟台苹果、赣南脐橙等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或区域公用品牌都曾被滥用。以水果“蹭名牌”为例。今年5月,一些网店就开始销售6月中旬才成熟的“北寨红杏”。造成此种乱象的原因,源于生产者、销售者对品牌使用的合法性意识比较淡薄,加之农贸市场及网店销售农产品的经营者和消费者非常多,监管难度大。

随着农村电商蓬勃发展,农产品品牌侵权行为更加隐蔽、打击难度更大。这迫切需要相关部门从品牌追溯、网络交易等环节着手,加强品牌保护机制建设。如通过产品码、追溯码等方式,构建便捷可靠的品牌追溯体系,让消费者能够查询产品来源、辨别真伪。同时,电商平台要积极配合监管,加强对平台经营主体的准入审核、经营约束,守护好农产品“金字招牌”和消费者权益。

经营者、生产者都应增强对品牌使用的合法性意识,与其让自家的农产品“蹭名牌”,不如踏踏实实地提高产品质量、服务水平,把自家的产品打造成“名牌”。

(作者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责编:杨兴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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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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