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龚雅丽 通讯员 任妮杭 梁艳云
“收费停车场收取的是场地使用费,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车辆或随车物品损坏或丢失概不负责,这不是‘霸王条款’吗?”近日,长沙市民反映,不少收费停车场在公示牌上都标识“不承担保管责任”之类话语。车主交了停车费,车被剐了找不到肇事者,物业真就可以不管吗?
刘女士就有过这样糟心的经历。8月6日,她告诉记者,今年6月底,她去家住长沙天心区的朋友家玩,将车停在朋友家小区地下停车场负二楼,1天收费10元。后来,她准备回家时发现车子被剐蹭,立马找物业调取监控,却被告知负二楼监控坏了没修,找不到肇事车辆。物业称门口已张贴告示只收取场地使用费,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找不到肇事车辆找他们也没用。
“我认为这样的告示不合理,既然收了停车费,就应该有看管责任,况且停车场监控坏了,导致我找不到肇事车辆,更应承担车辆被剐的损失。”刘女士当时一边查看进出口监控、询问周边车辆取证,一边与物业周旋负责事宜。所幸,几经周折,刘女士还是找到肇事车辆,1700元的修理费才没有自己承担。
随后,记者实地走访渔湾码头时尚商业广场、万象汇商场、绿地中心写字楼、万科金色梦想小区、月湖公园等多个收费性质的停车场,发现除月湖公园停车场以外,均发布有“不提供车辆保管责任”的公告,且有的公示并没放在进出口的显眼位置。
记者随机询问几位车主是否有看过这类公告?大多数车主回复没有关注过,他们认为,收费停车场有义务承担保管责任,这样的免责声明无效。同时,记者向几家停车场保安询问车在停车场被刮是否可以找物业?保安回复如出一辙,在停车场规定车位内停车,若被剐蹭或物品丢失,物业可协助搜集证据,寻找肇事者,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当车停在收费停车场,车辆、物品丢失或损坏时,收费停车场“不承担保管责任”的公告是否有效,其到底有没责任呢?记者联系到湖南高谦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林子律师。他表示,对于停车场悬挂的“丢失东西财物概不负责”的声明,明显属于只享受收费权利,不承担保管义务的“霸王条款”。
他认为,对于车辆在停车场受到剐蹭、物品丢失等财物受损问题。一方面,在能够明确肇事者身份的情况下,可依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直接向侵权人索赔。另一方面,如果停车场存在监控盲区,或者监控设备没有及时维修、停车场安全保护措施存在漏洞等问题,导致受损一方无法明确侵权人,受损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于其与停车场管理者之间存在的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可要求其承担合同责任,如协商不成,可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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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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