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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新湖南 • 综合
2024-08-09 10:35:02

“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三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做出系统部署,对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出“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明确要求。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实现国家安全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础。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国家安全体系从系统化、制度化的角度提出统筹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统筹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等要求。在建设国家安全体系,提高国家安全能力的过程中必须与法治建设紧密结合,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可以说法治建设是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我国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必经之路。 

一、 坚持国家安全体系中的问题导向,完善重要安全领域立法

推进国家安全体系的现代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国家安全体系具体包括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国家应急管理体系,以及重点领域安全保障体系和重要专项协调指挥体系。“良法”是“善治”的基础,要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新制定的国家安全法为统领,国家情报法、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生物安全法、核安全法、出口管制法、反间谍法、反外国制裁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20余部国家安全法律相继出台,110余部含有国家安全条款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业已形成由宪法、国家安全基本法、国家安全具体领域的专门性立法、其他法律法规中国家安全相关条文等有机组成的结构化体系,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趋于完备。但从实际操作层面而言,极少领域仍然存在无法可依或者存在法律法规层级太低的问题,如网络安全领域存在着法律法规语言笼统,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较弱等特点。新形势下,我们面临复杂多变的安全与发展环境,面对不断增加的风险因素,要坚持安全体系建设中的问题导向,继续完善立法,不断加强安全领域立法工作。

要继续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完善国家安全领域内原有立法。统筹推进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经济安全、金融安全、资源安全、生物安全、数据安全等重点领域立法,积极研究太空、电磁、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等新型领域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规范。在网络安全等领域增加针对性和可适用性,同时在这些新型科技安全领域,应当紧跟科技发展步伐,不断提高科学立法水平。

统筹推进国内安全法治和涉外安全法治建设,面对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应该统筹推进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加快推进涉外领域立法,围绕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等,充实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完善面对国际不法行为的法律应对方案,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加强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接轨,在解释国际法的同时完善国内法律法规,使国内法和国际法在规范语言、规范标准等方面衔接更加紧密。

二、坚持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的目标导向,提升国家安全执法效能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何通过依法执法建设平安中国,是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的重大课题。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要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目前,社会上极少数重大恶性案件社会影响较大,严重威胁着社会和公众安全,特别是一些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应该严格执法,严肃处罚。在反间谍等维护基本国家安全的执法活动中要全面规范执法程序,严格遵循法律要求,系统加强权力监督始终遵循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坚持公正文明执法,更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切实将每一起案件办成经得起法律、人民和历史检验的铁案。

要加强法治人才建设。建设更高水平、更专业化、更高效化的执法队伍。执法队伍在依法执法过程中,要将传统手段与现代科技相结合,与时俱进促进执法方式创新,提高执法效率与效能。要定期加强对执法队伍的培训,保证执法队伍的严格守法性,发挥好执法过程中维护程序正义和人民合法权益的作用。

国家要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建设,让更多的通晓国际规则,善用国际规则的人才能够在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庭中,在国家层面,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坚定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在个人层面,坚决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加强与国际社会在执法方面的合作,共同打击国际犯罪如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

三、坚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价值导向,创建社会治理共同体

要坚持司法公正,坚持类案同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于严重威胁社会安全的案件应当在合法的基础上严惩,回应人民群众对于生命安全和公平公正的信赖和期待。司法机关在司法裁判时要运用司法裁判的正向价值导向作用注重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营造见义勇为社会氛围,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推动司法裁判更好地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说理部分参与裁判,倡导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和构建和谐社会,提高人民群众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捍卫法律和社会秩序的意识,提高人民群众对社会秩序的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积极投身于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

要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帮扶刑满释放人员等“枫桥经验”在服务群众、稳固法治社会发挥了积极影响,有利于在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的内部矛盾。要依法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人民群众的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更高效率地回应人民的呼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要提高基层治理水平,构建管理和服务水平更高的基层治理平台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解决群众内部的矛盾纠纷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加强日常的普法宣传,减少因为无知造成的不必要的矛盾冲突。建立和发挥好群众调解组织,增强群众处理内部矛盾纠纷的自主性。 “大厦之成,非一木之材也;大海之阔,非一流之归也。”建设平安中国,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绝非一日之功,必须彰显法律的力量,对不论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的“大事”,还是民生关切的“小事”,都进行有力回应。(中南大学法学院 甘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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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湖南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