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燕 张文娟
2022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全国部署开展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试点工作。A市检察机关坚持问题导向,整合刑事检察、刑事执行检察、行政检察等多部门监督力量,通过监督辖区内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刑满释放后未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现象,有效遏制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脱管漏管情况的发生,取得良好的效果。

检察人员在A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现场检察。
一、案件基本情况和特点
强制隔离戒毒是一种在较长时间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部分吸毒人员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后发现有犯罪嫌疑或者“主动求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和司法机关衔接不畅等,容易产生“以刑代戒”、脱管漏管现象,妨碍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系统治理。A市检察机关对2022年来辖区范围内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排查,发现有81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刑满释放后未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这些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所涉刑事案件罪名集中。A市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监督,通过数据比对,发现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疑似未执行完毕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刑事案件有81件,通过逐案调卷审查,查明这些人员所涉刑事案件罪名主要包括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等,其中贩卖毒品罪和容留吸毒罪两类罪名人数占比高达96.3%,其次是盗窃罪和寻衅滋事罪。
(二)刑事案件多为轻刑实刑犯罪。从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上述未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均因刑事犯罪被判处了6个月至1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且均为实刑,如胡某强强制隔离戒毒案,其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在刑期结束时,隔离强制戒毒期间尚有15个月未执行。从宣告刑期来看,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占比72.84%,判处1年以上(不含)有期徒刑占27.16%。其中刑期7个月的最多,占比17.28%,其次是刑期为1年的,占比14.81%。
(三)实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很短。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和刑事拘留的时间来看,多数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系在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当日或次日被刑事拘留,实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很短,仅有4人系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两日以上才转为刑事拘留,从而由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机关转交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其中实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最长的也不足3个月即转为执行刑事拘留,甚至还有人从未实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即在被刑事拘留后才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工作上重打击轻执行。根据《公安部关于对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继续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未满,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强制措施后未能继续送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流散社会后再次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应当送原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自查获之日起计算。因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较长,部分吸毒人员存在“主动求轻刑”以期逃避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现象,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发现有犯罪事实后,公安机关往往降低警惕,给其通过“转刑”获得“提前自由”的可乘之机。转为刑事诉讼程序后,受限于警力、精力、考核等原因,公安机关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情况缺少跟踪,对戒毒人员刑事拘留、刑罚执行完毕后是否需要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跟进不足。
(二)司法机关与禁毒部门沟通协调不足。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65条规定执行问题的批复》规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监狱或者看守所应当提前7天通知原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通报上级主管部门。监狱或者看守所距离原强制隔离戒毒所较远、不方便转送的,可以依照《戒毒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就近送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因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刑罚执行完毕后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牵涉到强制隔离决定机关、刑事案件侦查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看守所、监狱等部门,所涉单位众多,要落实继续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需要前述单位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由于工作内容各不相同、工作衔接机制不健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往往得不到继续执行。如有的看守所、监狱接收罪犯时未单独建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台账、未依法开展专门的戒毒治疗,释放罪犯时未审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是否届满、未通知原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就直接释放罪犯,致使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人员流散社会。
(三)数据壁垒制约强制隔离戒毒成效。一方面,禁毒各职能部门的数据汇集、数据分析、数据应用呈条块分割状态,全链条缉毒打击数据体系尚待开发,未能释放大数据治理效能。实践中,因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与强制隔离戒毒所、看守所、监狱之间缺乏有效的数据共享,无法实现直接推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刑罚执行信息或对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信息预警,致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现脱管漏管,即使流散社会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其脱管漏管期间亦不需要重新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导致实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较短,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成为“一纸空文”。另一方面,涉毒人员信息库未能与住宿登记、廉租房申请等社会管理数据系统有序链接,为查处漏管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带来不便。
三、意见建议
(一)依法办案,源头上杜绝“以刑代戒”问题的发生。开展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工作,有利于促进检察履职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同向提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案件时要高度重视,特别是在办理容留他人吸毒等轻微刑事犯罪时,加强释法说理,强化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宣传教育,通过典型案例的警示、预防作用,形成有力震慑,打消部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试图通过较短刑期的刑事犯罪逃避较长期限的强制隔离戒毒的侥幸心理。刑事办案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孤证不为罪”原则,在仅仅只有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情况下,不能定罪处罚,坚决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
(二)深化合作,充分发挥检察监督的中枢作用。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工作呈现出“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检察机关要坚持审慎谦抑、双赢多赢共赢等原则,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发现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涉嫌刑事犯罪时,要注意审查证据,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阐明法律规定。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融合刑事检察、行政检察、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职能和特点,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受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举报和投诉,提升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法律监督效能。健全沟通协作机制,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情况和检察监督情况,加强各单位间的信息互通、协作配合,共同研究戒毒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并提出应对措施。同时,除了紧盯“以刑代戒”、脱管漏管等执行环节,还要关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变更环节,实现检察监督动态化、链条化、全面化。
(三)健全机制,有效防止刑罚执行完毕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公安机关、强戒所、看守所、监狱等机关要聚焦各自的职能职责,明确责任,完善措施,进一步畅通数据共享渠道,健全、完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移送制度,特别是监管场所要强化对强制隔离戒毒期未届满的刑满释放人员管控排查,实现刑罚执行与强制隔离戒毒的有效衔接,确保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执行到位。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涉嫌的刑事案件办理、执行的各环节之间,将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手册、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通知书等文书一并随案移送,避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接收机关出现信息缺口。刑罚执行完毕或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监狱、看守所应当提前7天通知原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确保刑事处罚与强制隔离戒毒无缝对接,防止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脱管、漏管现象发生,解决刑罚执行期满仍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监管缺位和各部门之间协作配合不畅等问题。必要时,建议加强顶层设计,实现各部门信息互通和无缝对接。
(作者单位: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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