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5月24日讯(通讯员 赵李)利用帮交通事故当事人代为处理交通事故,多次使用造假手段骗取保险赔偿款,从中非法获利。近日,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依法对陈某提起公诉。
2013年10月,刘某被余某驾驶的货车撞伤,刘某的儿子委托被告人陈某代为处理这起交通事故,并支付了一万元代理费给陈某。当时这起交通事故是驾驶方余某的全责,陈某收取高额代理费后,一直在想办法多争取赔偿金,但刘某是退休职工且没有在任何单位任职,按照正常流程只有医药费、营养费等费用,并没有误工费。陈某在明知刘某没有工作的情况下,要刘某的儿子帮刘某伪造一份假的劳动用工合同和一份工资发放表,并利用这份假的用工合同让法院判决了保险公司赔偿刘某某15000多元的误工费,陈某某在这次交通事故理赔中非法获利10000元。
除此之外,陈某在2013年至2018年期间,还多次伙同他人在代为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时,通过虚增车辆的维修费用,骗取保险理赔款共计3.72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6万元。
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最终陈某因犯诈骗罪已被法院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醒,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车险的赔偿金额也越来越高,部分不法分子也因此对高额赔偿金动起了歪脑筋。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在这里我们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使用造假手段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大家能够正确看待保险,使用保险,通过正确合法的渠道获取钱财。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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