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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改随母姓,生父状告公安局遭驳回
新湖南 • 风向标
2024-04-18 19:22:17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记者 刘家璇 通讯员 匡世平

父母离异后,孩子一直跟着妈妈生活,并自愿“随母姓”。然而,当父亲得知孩子已经改名换姓时,愤而将办理改名的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离异家庭子女权益相关的案例被公布。

【案情回顾】

周某甲(男)与黄某甲(女)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周某乙。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5年离婚,周某乙一直由黄某甲抚养。

2022年4月,黄某甲作为实际抚养权人亦系主要监护人,在充分征询周某乙意愿后,未经周某甲同意,黄某甲、周某乙向某县公安局派出所递交姓名变更申报材料。经派出所核查同意后报某县公安局核准,某县公安局审核同意更名申请,将姓名“周某乙”变更为“黄某乙”。

周某乙更名后,老师、同学均叫其“黄某乙”。身份证、户口簿、学籍名等相关身份证明均变更登记为“黄某乙”。黄某乙本人明确表示喜欢现在的名字,不愿意把名字更改回去。周某甲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某县公安局将姓名“周某乙”变更登记为“黄某乙”的行政行为。  

资兴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黄某乙于2013年出生,现已满10周岁,就读小学四年级,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和分辨能力。在处理与其关联程度较深的人身权利时,其本人的意愿和感情应当得到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姓名权虽由监护人代为行使,但未成年人才是其姓名权的权利主体。考虑黄某乙更名后至今一直使用该名字的情况,名字与其校园生活和日常生活的关联程度较深,且黄某乙本人明确表示喜欢现在的名字,不愿意把名字更改回去。

法院指出,若又将其名字更改回去,既会违背黄某乙本人意愿,亦会给黄某乙的生活学习带来不便。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监护权,但监护权的行使,重点在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促进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而不应把重点放在对未成年子女姓名的争议上。

资兴市人民法院一审遂判决驳回周某甲的诉讼请求。周某甲不服,提起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应充分尊重孩子意愿

“对于离异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如果要更改他们的姓名,应充分尊重孩子意愿。”本案承办法官樊传祝提醒,变更未成年人的姓名通常需要征得父母双方的同意,但更应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当父母的监护权与未成年人利益相冲突,或监护人之间对变更未成年人姓名意见不一致时,应结合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思想、表达、认知能力等因素,综合认定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

未成年人的姓名变更,亦可参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对父母离异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人确立规则,即尊重已满八周岁子女的真实意愿。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判断和合理认知能力,尊重其真实意愿也是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体现。

作者:刘家璇

责编:施泉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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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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