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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11年!株洲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何剑波受贿案一审宣判
新湖南 • 风向标
2024-04-02 19:28:16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4月2日讯(记者 刘家璇 通讯员 蒋国旗)2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株洲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何剑波受贿一案,对被告人何剑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何剑波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2年,被告人何剑波在担任株洲市石峰区区委书记、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天元区区长、副市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推进、国有土地出让、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661万余元,其中未遂600万元。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剑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何剑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刘家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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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刘家璇

二审:邓晶琎

三审:蒙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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