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2月29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邹晴)一辆满载的货车上了高速,下高速时竟然只有车头,缴费驶出收费站后车头立马掉头再上高速,再次下高速时货车又“变”出车身。货车司机用这样的方式“甩挂逃费”,逃费达1.3万元。2月29日,长沙宁乡法院通报了这起诈骗案,司机李某获刑。
满载的货车下高速时仅剩车头
2023年9月至11月期间,货车司机李某驾驶货车拖挂轴车在广东省、湖南省湘潭市、宁乡市等地高速公路通行。
为了达到逃费目的,2023年9月21日,李某驾驶货车拖挂11轴车由广东连州站驶上高速,行驶至湘潭北服务区后,他将挂车卸下,于第二日驾驶车头从湘潭北站驶出高速,高速收费站按照车头标准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随后,李某又驾驶车头返回湘潭北站服务区将挂车拖下高速,并从较近的收费站驶离高速。这一明显“甩挂逃费”的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
“甩挂逃费”是指货运挂车在服务区利用加上拖挂和卸载拖挂的方式,达到少轴减重的逃费行为。李某通过将挂车提前卸载在服务区,伪造仅驾驶车头行驶的假象,使收费站按照车头标准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该逃费行为共计发生3次,逃费合计13089元。
2023年12月5日,李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李某退赔了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
高速入口“蹭”ETC同样违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财物数额较大,该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程度,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通过非法手段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涉事司机不仅要补缴相应偷逃费用,更要面临法律制裁,广大车主一定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因小失大、以身试法。
同时,在高速公路入口“蹭”ETC的行为,明显具有非法占有偷逃的通行费的主观故意,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且达到立案标准,将会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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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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