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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加班刚被“报告”,“碎片式加班”也判了!
新湖南 • 世相
2024-01-31 21: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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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被写入今年的北京高院工作报告中。

其实,除了线上的隐形加班,生活中还有“一到下班就开会、一到周末就培训”的“碎片式加班”。

来一起看看是怎么回事——

焦点1

开会、培训到底算不算加班?

日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碎片式加班”的案例。

入职担任某公司营运总监的小姚称,公司常常在下班后组织开会,周末还会安排参加培训,频繁“碎片式加班”却没有加班费。

小姚没想到,自己却在两个月后被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雇。

法院最终判决开会、培训属于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1.2万余元。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泗泾法庭法官张水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这些开会培训都是用人单位发起、组织和安排的,确实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所以应当计入加班工资;如果员工有证据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即使没有审批,也有权主张加班费。

焦点2

春节假期被要求加班能拒绝吗?

小张系某咨询公司的软件工程师,工作4年后被公司解雇。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载明,小张“恶意拒绝执行以及恶意拖延公司安排的劳动任务、恶意违反公司制定的劳动时间规定”。

他这才明白其中的原委——2019年春节前,公司以小张负责维护的客户可能需要应急服务为由,通知他携带电脑回家过年,被他拒绝。

更令公司不满的是,小张春节休了27天假,在这期间上演“失联”。

小张则认为,春节假期自己要陪伴家人,没有义务工作,并且27天系正当假期,包括春节假期11天,加上调休12天以及2个周末。

小张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4万元以及加班工资等费用,获得支持。公司不服,又将小张告上法庭,要求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该赔偿金。

拒绝春节加班,能否构成企业解雇劳动者的理由?

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针对小张春节拒绝携带电脑一事,现实中确实存在工作有突发状况需要处理的情形,企业该要求并无不妥,但劳动者处于休假状态,不具有向企业提供劳动的义务,故其拒绝携带电脑不属于恶意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

何况,27天的休假亦出于正当手续与流程,并非企业主张的“失联”状态。

结合其他两项违纪事实未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法院驳回了企业的诉讼请求。

焦点3

过年加班工资该怎么计算

2022年春节前,李梅所在的公司接到一个紧急订单,要求必须在春节假期将产品做出来。公司遂召集员工春节加班,并承诺支付加班费。

李梅从除夕到正月初六共7天,每天朝九晚九到公司坚守岗位,没想到公司对加班工资绝口不提。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欧阳彬说,“初一至初三为法定节假日加班,不可以调休抵扣加班工资。除夕、初四至初六为休息日加班,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

欧阳彬还针对春节的情况进行了说明:“正月初一至初三的加班工资,应按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00%计算。除夕、初四至初六的加班工资,应按休息日加班工资即200%计算。”

一些用人单位设立了加班审批制度,但有职工反映,提交的加班申请并不被通过。

不审批,这个班就白加了吗?

以案释法

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加班劳动纠纷,员工刘某就加班申请审批却未获通过,公司拒绝认定加班,法院经审理,判决公司支付未获审批部分的加班工资1416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2020年5月30日、5月31日刘某应某学院要求加班,公司理应及时予以审批,并支付刘某休息日加班工资。二审判决中,法院就上述加班工资部分的争议维持原判。

“加班审批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员工故意延时打卡来获取加班费,但未审批的加班未必一定无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主任孟泉认为,基于员工存在加班事实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以公司规定的审批流程对抗员工主张加班费的合法权利。

“为规范加班管理,很多公司设置了加班审批流程,但公司的规定不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学院副教授范丽娜表示,加班审批制度是用人单位承认员工加班的一种形式,但是员工是否实际加班是一种事实的认定,我国劳动法规定,员工确有加班事实的,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

责编:戴蓉

一审:姚茜琼

二审:陈永刚

三审:文凤雏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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