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全媒体记者 虢灿
燃放烟花后第二天清理时发现还有两发没点燃,男子再次点火燃放,没想到炸伤一只眼睛,眼球被摘除。男子起诉销售烟花的几家公司及厂家,近日,郴州资兴法院判决男子自担四成责任。
三湘都市报记者走访发现,随着春节临近,长沙多地有人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大多为家长带着孩子。

烟花二次燃放受伤,他起诉索赔45万元
2023年农历大年初二,郴州人袁某购买了一箱“60发老板大发”烟花,当晚进行了燃放。第二天上午,袁某清理烟花垃圾时发现还有部分未燃放完,再次点火,烟花冲出了两发。袁某认为这回应当燃放完毕了,当他走近清理时,烟花箱又冲出一发导致袁某左眼炸伤。
袁某先后进行了左眼眼球摘除手术、左眼义眼安装手术和右眼翼状胬肉切除手术。经鉴定,伤情构成七级伤残。
事发后,当地应急管理局对商行无证经营烟花爆竹作出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经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司法鉴定所对案涉的烟花残骸质量进行检测,鉴定结论为烟花(残骸)产品结构和材质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要求。

商行销售给袁某的烟花是从某爆竹店进货,而某爆竹店则是从某爆竹公司进货,某爆竹公司从烟花生产厂家株洲某公司进货。
袁某认为,株洲某公司生产的烟花爆竹为不合格产品,案涉生产商、经销商、经营者均应对自己受伤承担赔偿责任。袁某向资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行、爆竹店、爆竹公司、株洲某公司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45万多元。
法院:未按提示操作,自担四成责任
资兴法院经审理认为,烟花爆竹作为一种观赏性较强的危险产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生产、销售。案涉烟花经鉴定产品结构和材质项目不符合国标技术要求,被告株洲某公司虽提交抽样合格检验报告,但抽样检验报告难以保证每一产品都符合标准,且株洲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申请对案涉烟花的质量问题进行重新鉴定。因此,株洲某公司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案涉烟花属于合格的、无缺陷的产品。且案涉烟花在第一次燃放后未完全燃放,明显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因此,袁某左眼受伤的损害后果与株洲某公司的产品存在缺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株洲某公司应对袁某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本案中,袁某及株洲某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商行、爆竹店等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对袁某的损害存在过错,因此,对于袁某主张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按照烟花盒上标注的“燃放说明”“安全警示语”等注意事项操作,导致左眼被炸伤,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法院酌情认定株洲某公司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袁某自负40%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株洲某公司赔偿约27万元,其余损失由袁某自负。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株洲某公司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提醒:
临近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的市民越来越多,近期仅资兴法院就办理了5起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责任纠纷,均因燃放烟花造成手或眼睛等部位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法官温馨提醒,消费者在采购烟花时应选择正规渠道,燃放过程中注意保持安全距离,销售者要确保烟花爆竹的运输、储存等安全,生产者严格遵守国家生产标准,保证烟花爆竹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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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家长带孩子燃放烟花爆竹
长沙烟花爆竹燃放分为禁止燃放区域和限制燃放区域。机关、学校(幼儿园)、科研、车站、码头等人口密集场所、公共文化场所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单位为全年禁止燃放区域。未经批准,不得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长沙市南三环、西三环、北三环、中青路、星沙联络道、滨湖路、黄兴大道围合的城市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每年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次年正月初六期间和元宵节每日6时至24时(其中除夕为6时至次日凌晨1时)为可燃放时间,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进入寒假以来,长沙城区浏阳河两岸、湘江两岸有不少家长带着孩子燃放烟花爆竹。1月28日晚,长沙福元路大桥湘江两岸,均有人燃放,甚至还有人在附近摆摊售卖,吸引了不少孩子,而不少人直接将燃放后的烟花爆竹留在原地不管。
1月29日,长沙市雨花区发出倡议,倡导绿色生活,建议少燃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鼓励采用声、光、电产品替代传统的烟花爆竹。发现在禁止燃放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和爆竹的不文明行为,应及时予以提醒、劝阻。如有违反禁止行为的,可以向长沙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放限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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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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