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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桂阳县某电站破坏水工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新湖南 • 通知公告
2024-01-29 13:48:53

一、基本案情

(一)线索来源

桂阳县水利局在对全县电站日常巡查中发现该电站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加高拦河坝的违法行为,影响电站安全运行,影响生态环境。2023年6月1日桂阳县水利局将该案件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启动。桂阳县水利局对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依法下达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貌。

(二)调查评估

2023年6月17日桂阳县水利局按要求委托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对电站因未经批准擅自加高拦河坝而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书。

(三)磋商情况

2023年9月11日桂阳县检察院组织桂阳县水利局、桂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和电站业主召开生态环境磋商会议。经过磋商,签订磋商协议。其中,生态环境损害整改修复费用3.506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0.331万元。

(四)修复情况

2023年10月8日电站严格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各项要求和约定完成了生态修复各项工程措施,并通过验收,当事人按方案要求整改到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缴纳执行到位。10月11日经桂阳县水利局主要领导批准结案。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修建水工程,导致造成生态环境损失的案件。为保证案件依法、快速、高效执行,桂阳县水利局迅速调查案件事实,并聘请有专门资质专家到现场核查情况。根据桂阳县某电站实施的违法事实,结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结果,在桂阳县检察院和桂阳县生态环境局联合见证下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在该案处理过程中,水利部门加强了与生态环境部门、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体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水行政执法高效衔接。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让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能积极主动配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进行了修复。该案件的办理,不但保障了水电站安全运行,同时保护了生态环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编:肖静

一审:肖静

二审:张马良

三审:熊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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