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翔 通讯员 郭小林 黄文君
“感谢检察机关对老百姓权益的保护,让我孩子的安置资格终于认定下来了。”近日,谢某香和丈夫将一面“光明正义铸就检察荣耀”的锦旗和一封感谢信,送至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简称怀化铁检院)检察官杨进手中,“拿到资格确认书的那一刻,我的心终于踏实了”。
外嫁女子女因安置资格
两次提请行政诉讼
张某秀、张某晴系外嫁女谢某香的小孩,分别出生于2007年2月、2008年10月。出生后随父亲落户洪江市太平乡某村,但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在洪江市黔城镇某村。
2012年9月,谢某香为解决张某秀、张某晴就近入学问题,将两人户口从太平乡迁至黔城镇。2017年8月,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谢某香的住房及承包土地。2022年8月,洪江市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务中心仅对谢某香予以了安置。2022年9月28日,谢某香因女儿张某秀、张某晴未得到安置,向该行政机关提交了关于两个女儿安置资格审查的申请报告。征收事务中心认为两人属于不予安置的“因其他事由迁入的人口”,作出不予安置资格确认的答复。
2022年12月5日,张某秀、张某晴起诉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申请撤销市征收事务中心安置答复并履行对两人的征收安置职责。2023年1月,怀化铁路运输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判决撤销被告市征收事务中心作出的有关张某秀、张某晴安置资格不予确认的答复,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的申请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2023年5月,市征收事务中心重新作出答复,对张某秀、张某晴的安置资格不予认可。张某秀、张某晴对此不服,再次起诉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并向该法院申请诉前调解。
能动履职以听证
化解行政争议
2023年6月,根据《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关于参与诉源治理共治、建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怀化铁检院应邀就行政相对人张某秀、张某晴不服市征收事务中心重新作出的《不予认定安置资格答复书》一案参与诉前调解,并依职权对法院2022年的生效判决予以立案监督。
“当事人是否属于被拆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拆迁补偿安置资格认定的关键,当前对于‘外嫁女’子女是否享有‘外嫁女’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并无明确统一的规定,应从我国宪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出发,结合实际情况准确把握。”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进高度重视该案的办理,要求行政检察部门充分考虑多方面因素,切实保障妇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院通过全面调查核实,找到了关键性证据即村里向张某秀、张某晴发放村民福利的支付单,证明当事人确实属于被拆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维度,确保当事人安置资格认定权益获得救济,9月7日,怀化铁检院依职权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听证会,依法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村民代表等参与听证,原审法官列席听证。
“未成年子女可以随父落户,也可以随母落户。在农村落户的未成年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表示,行政机关在履职中要牢记为民服务的宗旨,加强对法律政策的理解。
通过充分地释法说理,洪江市征收事务中心代表在听证会上当场表示,将虚心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宝贵意见,对安置资格问题进一步深入调查,充分了解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制发检察建议促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为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充分保障妇女、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减少征收补偿安置领域涉访涉诉事件,助推法治政府建设,怀化铁检院就案件中行政机关的不当履职行为依法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查清事实,结合实际,对张某秀、张某晴的安置资格进行重新认定,推动问题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解决,同时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宪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原则,以及国家对妇女、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政策,将对“外嫁女”及其子女的权益保障放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的重要位置。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行政机关对于其中内容全部予以采纳,并根据重新调查的证据和相关的文件政策,重新对当事人张某秀、张某晴的安置资格作出确认。同时,行政机关还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落实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机制,切实抓实、抓细、抓好全市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11月1日,洪江市征收事务中心向谢某香送达了《安置资格确认书》,张某秀、张某晴的安置资格认定至此画上圆满句号。
“感谢司法机关对征收安置补偿工作的重视和理解,今后将更加深入开展调查核实,严格依法行政,提升行政能力和水平。”洪江市征收事务中心负责人表示。
检察官手记——
以人心情理为纽带,以民生保障为引领
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杨进
随着当前城镇化进程加快,部分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户籍等发生变动,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征地补偿或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争议愈发复杂。
我院一直致力于妥善处理该类纠纷,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通过一体化办案,妥善化解争议,以高质效法律监督推动解决妇女急难愁盼的问题,我院积极办理,本案就是有力体现。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法律政策为基础,以人心情理为纽带,以民生保障为引领,带着真心真情,认真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本案的成功办理是能动履职推动法治建设的有益实践,切实保障了涉案“外嫁女”子女的合法权益,切实提升妇女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责编: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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