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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援故事㉙丨工人离职后患白血病 向老东家索赔获支持
新湖南 • 专题
2023-10-21 03:54:00

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罗霞 通讯员 张度

离职才1个多月,52岁的陶某查出白血病。经诊断,系苯所致,被认定为工伤、职业病,构成5级伤残。

此后,她多次找到工作了11年的用工单位协商赔偿事宜。但对方认为在陶某就职期间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相关费用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双方多次沟通未果。

因用工单位原因导致的职业病,其工伤保险待遇到底是由用人单位支付还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陶某怎样才能拿到赔偿?她选择走进祁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今年7月,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某鞋业公司支付陶某共计费用392842.63元。

离职后查出职业病

构成5级伤残

2010年11月8日,陶某受聘湖南某鞋业有限公司,从事针车、冲孔、喷胶、拆边、刷胶、手工等工作。

这一干就是11年。在此期间,陶某被安排的岗位均是直接接触化学品挥发物。

2021年1月31日,陶某身体不适无法继续工作被迫离职。此后,她一直在衡阳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后被诊断为白血病。

2022年1月27日,经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陶某患病系苯所致白血病。同年4月8日,祁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陶某工伤。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后认定,陶某所患白血病为职业病,已构成5级伤残。

自此,陶某在长达半年时间内就医疗费、伤残补偿金等赔偿多次与某鞋业公司协商未果。

2022年10月26日,她来到祁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湖南齐物律师事务所律师邓锋受指派办理该案。

“本案是一起职业病工伤损害赔偿劳动纠纷案。此类案件中,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和职业病诊断是案件的前提和关键。”邓锋告诉记者,依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8条、《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职工患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5条明确了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邓锋调取了陶某现有的所有证据,计算出了损失数额。考虑到通过仲裁和诉讼途经得到赔偿周期较长,陶某后期治疗费用开支较大,邓锋联系了某鞋业公司相关负责人,希望后者能协商处理,让陶某尽早得到工伤赔偿,但因双方赔偿金额差距较大无法达成一致。

未提供有效证据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

2022年11月15日,邓锋帮助陶某向祁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鞋业公司支付陶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778393元。

今年1月13日,祁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某鞋业公司赔偿陶某伤残补助金、伤残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92842.63元。

某鞋业公司公不服,向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认为,公司在陶某就职期间已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认定为工伤后遭受的损失应当由祁阳市工伤保险中心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间工资虽属于用人单位承担,但因陶某已达到退休年龄,故用人单位不应当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由于陶某在被鉴定为工伤之前已经离职,故不存在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停留新期间工资同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一样,属工伤保险待遇,以发生工伤事故为前提,不因劳动关系是否存续而影响劳动者享受该待遇,所以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离职的,用工单位要继续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直到停工留薪期结束,旨在保障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在医疗期内维持其基本生活。”邓锋解释,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7月5日,祁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陶某患职业病应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某鞋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未向法院提供对陶某所患职业病不应承担责任的证据,故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某鞋业公司支付陶某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工伤医疗费用、停工留薪工资、住院护理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费等全部费用等各项费用392842.63元。

目前,某鞋业公司已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责编:李迅

一审:李迅

二审:杜巧巧

三审:何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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