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8月17日讯(通讯员 吴小洁)8月15日,由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在新化县田坪镇日辉村开庭审理,3名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均悔恨不已。经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康某、李某因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情节严重,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至7月期间,本案被告人吴某向被告人康某提议,由康某出资,二人合伙购买金钱松,采集其树皮后,由吴某负责出售,所得利润康某分30%,吴某分70%。随后两人在他人的介绍下以每株30元-400元不等的价格从新化县田坪镇日辉村多名村民处收购了40多株金钱松(当地俗称“毒龙树”、落叶松)。
同年8月至11月,吴某与康某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李某帮助剥金钱松树根皮,李某明知吴某等人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仍予以同意。三人共同剥掉了26株金钱松的树根皮。
经湖南省野生植物专家鉴定,吴某等人非法毁坏的26株树木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金钱松。2022年11月9日,被告人吴某、康某、李某被当场查获并移送至公安机关,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3年7月12日,吴某等三人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8744.80元。
后新化县森林公安局以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将吴某、康某和李某移送至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经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三人毁坏金钱松树的行为不但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更是破坏了当地的自然生态环境,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当地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新化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及时将该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进行审查。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公益诉讼部门主动履职,委托第三方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和开展释法说理工作,3名被告人积极履行了生态修复等民事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吴某、康某、李某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和发表的意见全部予以认可,当庭悔罪认罪。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在加大惩处力度的同时,也起到了震慑教育的作用,为推进新化县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检察保障。
(资料图片:金钱松)
考虑到不少群众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意识淡薄,对相关法律法规知晓率不高,新化县检察院携手新化法院将这一案件的公开庭审“搬”到了村民委员会,在庭审的同时开展了一场生动的生态法治公开课,用群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针对性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同时通过发表公诉意见,使旁听人员了解有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法律法规,还从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重要意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生存现状和保护紧迫性等方面进行释法说理。
“以后要多了解法律知识和野生植物知识,受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绝对不能碰,一定要守法经营,保护野生植物,爱护生态环境。”旁听庭审的村民表示。
“这次公开庭审活动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教育作用,提高了大家对野生植物的认知。”一位村干部在庭审结束后说道。
检察官说法:
野生植物资源是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因素,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检察官呼吁,一定要加强保护珍稀植物的意识,不要因为蝇头小利而触犯国家法律。比如本案中的金钱松,私自采挖、毁坏一株便触犯法律,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同时,不要为了满足自己的猎奇心理去购买“稀奇”的动植物,间接破坏珍稀物种的同时也会给自己带来轻则行政处罚,重则刑事处罚的后果。
作者:李梅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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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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