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南湖南日报新媒体

打开
【以案释法】涉亲属间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
新湖南 • 以案释法
2023-06-27 11:34:08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亲属间民间借贷活动逐步增多,因相互间碍于亲情关系,或对借款事项约定不明等因素,导致纠纷发生,以致成诉的情况时有发生。

案例一

父母为子女及其配偶买房出资,子女及其配偶曾同意归还款项,应当认定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子女及其配偶负有偿还义务

基本案情:

张某一、周某系张某二的父母。张某二与韩某于2015年1月登记结婚。2019年5月,张某一出售其名下房屋,并将售房款中的500万元存入张某二名下,张某二、韩某将该款项用于购买房屋并登记在韩某名下。2020年4月,张某二与韩某登记离婚,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后该房屋被韩某卖掉。

张某一、周某诉至法院,主张该500万元系借款,要求张某二与韩某共同偿还。张某二认可该笔款项为借款并同意还款。韩某主张该笔款项为赠与,并非借款。另,韩某曾在与周某微信聊天时表示同意还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二认可张某一和周某向其与韩某借款500万元购买房屋,韩某亦曾在与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同意归还该笔款项,现韩某在诉讼中主张该笔款项系赠与,但未提交足以证明赠与存在的证据,应当认定张某一、周某与张某二、韩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张某二、韩某应偿还借款。

典型意义:

本案准确适用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子女配偶曾经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同意还款,但在诉讼中又主张系赠与的情况下,该子女配偶应当进一步举证,因其未能完成举证,法院认定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案例二

原告主张其向近亲属转账的款项属于借款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不仅应当举证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真实存在,还应当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

基本案情:

王某一与沙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王某一与王某二系亲兄弟。2015年,王某二分多笔向王某一银行账户转账500万元,其中有420万元来自某公司,该公司系王某一的家族企业,由王某一及其亲属经营。王某一收到前述款项后,将绝大部分款项用于炒股。王某二提交多张借条,均载明王某一因投资股票向王某二借款,年利息12%。

王某二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一、沙某偿还借款本息。王某一同意王某二的诉讼请求。沙某主张前述借条系伪造,王某二与王某一蓄意串通,意图让沙某背负巨额债务,以使王某一离婚时多分财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王某二提交了借条,但是沙某不认可真实性,主张王某一作为某公司实际控制人,自某公司处高息借款用于炒股,不符合常理,该主张较为合理。即使王某二和王某一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存在,涉案款项数额巨大且王某一用于炒股,已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因王某二没有举证证明王某一使用涉案款项炒股系用于其与沙某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二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在当事人对借贷事实是否客观真实存在较大争议,案件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时,法院谨慎认定案件事实,综合法理、常理和情理,在充分考虑案件事实、亲属家庭关系特点的基础上,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夫妻之间婚后转账行为一般不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婚前转账但无借贷合意的,也不应认定为民间借贷

基本案情:

王某与严某于2018年初恋爱,不久即开始同居,4月开始筹备婚礼,10月举办婚礼,2019年6月登记结婚。2021年5月,王某起诉严某要求离婚。

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王某向严某转账共计51万元,王某称上述款项均为借款。严某称该款项并非借款,而是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其中,婚前转款主要用于筹备婚礼。经查明,在前述转款期间,严某多次为二人预定机票和酒店,并购买婚庆用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向严某的转账分为结婚登记前后两个阶段。登记结婚后,双方属于夫妻关系,财产存在混同,除非有确切证据证明,否则不应认定二人存在借贷关系。登记结婚前,王某向严某的转账时间与二人共同居住且开始筹备婚礼的时间重叠,严某主张王某的转账系用于筹备婚礼和二人共同消费,具有合理性,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此阶段的转账系基于双方的借款合意。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王某要求严某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虽然将转账行为划分为婚前、婚后两阶段,但并未机械认定婚前转账为借款,而是根据举证情况,依法认定当事人转账时的真实意思是基于双方筹办婚礼和共同消费合意,而非借贷合意。

提示与建议

一是尽量签署书面的借款协议。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主张存在借贷关系的原告负有举证和说明义务,原告仅提供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的,还应当对存在借贷合意作出合理说明。因此,亲属之间确需借款的,应尽可能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对借款本金、还款期限和利息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这并非不信任的表现,而是维护亲情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即使出借人碍于情面,未能签署正式的借款合同,也应通过微信、短信等形式对款项性质予以明确,避免产生纠纷时承担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二是提高证据意识,注重留存证据。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基本依据,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除了尽量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外,在款项交付上,可以优先选择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支付软件转账;必须以现金形式交付的,应当留存取现、对方收款凭证等证据;在代借款人向第三人支付时,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说明或通过转账备注等形式予以明确。如果相关款项确系赠与或者其他性质,接收款项的一方应当要求付款方对款项性质予以明确,并保存相关证据,以免将来发生纠纷时因证据不足被认定为民间借贷,承担还款义务。

三是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百善孝为先,孝敬乃人伦之始、众德之本。子女成年后,父母并无继续抚养的义务。相反,成年子女负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因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等大额支出中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天经地义,法律虽然鼓励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帮助,但绝不提倡子女为满足自己的安逸生活透支父母毕生积蓄而心安理得。年轻夫妻应当培养经济独立和人格独立,树立诚实劳动、艰苦奋斗的理念。借款人还应当培养诚信理念,诚实做人,信守承诺。同时,切莫通过伪造借条、虚假陈述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最终害人害己。(来源 山东高法)

责编:曹晓林

一审:曹晓林

二审:喻志科

三审:熊佳斌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