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南客户端3月28日讯(通讯员 贾发进)近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人民法院依托多元解纷机制,以促进邻里和睦、彻底解决矛盾为出发点,积极争取县委政法委支持,联合当地党委政府、镇“四源共治”工作站、派出所及村委会、驻村工作队,成功调解执结一起因林地承包问题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
排除妨碍是指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受到不法阻碍或妨害时,有权请求加害人或排除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除。原告邓某华与被告陈某辉、周某炎、余某维、邓某军系同村村民。1989年,为响应上级政府柑橘产业发展政策,经邓某华母亲许可将其承包的位于“陈家堡”的地块给陈某辉、周某炎、余某维、邓某军种植柑橘。2020年,原告邓某华一家欲收回该承包林地,四被告以种植多年且没有签订协议为由,拒绝退还。纠纷发生后,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2021年3月,邓某华一家以四被告侵犯其山林使用权为由,向保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其承包位于“陈家堡”的林地使用权。审理过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法庭遂作出判决,支持原告邓某华的诉讼,四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决。
判决生效后,四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邓某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承办法官下发执行通知书和移栽公告责令四被告主动移栽柑橘树并停止侵害该林地,期满后,四被告仍未履行到位。基于案件所涉林地面积6600平方米,当事人为同村邻居,且双方对立情绪较大,强制执行后可能反弹的因素,执行法官多次实地勘验现场,并多次上门释法明理法。同时,积极向上级法院汇报,争取县委政法委大力支持,多次与当地党委政府、司法所、综治中心和村委会联系沟通,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和第三方各方意见后,各部门组织调解人员分头行动,给当事人和第三人做思想工作。在各部门通力协作下,一被告已自行砍掉柑橘树,其余三被告均同意由原告自行处理,并签订土地移交协议。
(一审:向莉君 二审:莫成 三审:李寒露)
作者:通讯员 贾发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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