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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知识】受伤后再补缴工伤保险,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新湖南客户端
2022-11-28 15:12:18

法律问题

某公司HR来电称,公司新员工杨先生工作了6天就不小心在工地上受伤。公司还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他缴纳工伤保险,如果公司现在为杨先生购买工伤保险,杨先生是否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第三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律师答复

杨先生受伤了但未购买工伤保险,应当由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杨先生相关费用,杨先生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而在公司为杨先生购买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产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新发生的费用,则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公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

发生工伤事故后再补缴工伤保险,能减轻用人单位部分负担,但大部分待遇还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时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责编:徐蓉1

来源:长沙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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