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叶先生家住某小区一楼,其家门口有一块公共草坪,叶先生在草坪上搭建了一个小木屋用来存放自家杂物。小区物业多次催促叶先生尽快拆除小木屋,叶先生均不予理睬。请问,业主占用公共区域违建,该怎么办?
【法律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答复】
叶先生占用公共区域违建,损害了业主的共同利益。首先,小区物业与业主委员会应对该业主违建行为进行制止;其次,小区物业与业主委员会也可将该行为反映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由该部门对其给予警告与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个人罚款金额可达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最后小区物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
责编:徐蓉1
来源:长沙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湖南日报新媒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