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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知识】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责任由谁承担?
新湖南客户端
2022-11-28 14:48:36

法律问题

今年10月初,杨先生雇佣张先生安装房屋吊灯。安装期间,张先生不小心从脚手架上摔下来,住院治疗六十多天,花费了不少的医疗费。杨先生支付了80%的医疗费,但张先生要求杨先生支付剩余的医疗费并赔偿所有的经济损失。杨先生认为,张先生是自己不小心摔伤,杨先生并无过错且出于人道主义已经支付了很大一笔费用,剩余的医疗费及其他经济损失应由张先生自己承担。请问,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责任由谁承担?

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律师答复

杨先生雇佣张先生安装房屋吊灯,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张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高处作业时未能尽到谨慎安全注意义务,其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杨先生的赔偿责任。杨先生已经支付了80%的医疗费,可以与张先生协商不再支付剩余的20%的医疗费及张先生的其他经济损失,若杨先生与张先生无法就损害责任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责编:徐蓉1

来源:长沙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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