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长沙县市监局执法人员对某鲜肉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肉摊上销售的猪肉未加盖动物检疫讫印章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现场无法提供检疫检验证明。
该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长沙县市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肉类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没收涉案猪肉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解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问题。为此,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七)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八)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对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责任明确如下:“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一直是国家关注的焦点,猪肉作为我们不可或缺的食品之一,在市民“菜篮子”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违法行为,不仅能对猪肉经营者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更能有效防止问题猪肉流向餐桌。本案的查办,警醒了食品行业的从业人员应严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说“不”,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温馨提醒◆
长沙县正大力推广放心肉智能监管平台,全面构建起安全、可追溯的肉品消费环境,确保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不得上市销售。
请广大猪肉经营户积极入驻放心肉智能监管平台,确保自身合法规范经营。
(猪肉经营户入驻二维码)
请广大消费者选择到已入驻放心肉智能监管平台的商户(有放心肉智能监管入网商户公示牌)购买猪肉产品,确保猪肉买得放心、吃得安心。
(入驻该平台商户悬挂的公示牌)
(一审:金原 二审:甄荣 三审:熊佳斌)
责编:金原
来源: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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