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冷芬)“谢谢检察官姐姐,让我们看到了维权的希望。”教育培训机构承诺考生“保过”,否则全额退款。当考生未达到目标学校的录取要求后,培训机构“食言”了,久拖不退款。近日,桃江县检察院对多起家长起诉教培机构案件依法进行支持起诉。
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期间,小雅(化名)等多名初三学生在父母的带领下与桃江某博培训学校签订了《初升高直通班协议》,期限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0月30日止,学费3800元至9000元不等,一次性交齐,同时约定学员未达到目标学校的录取要求,培训机构全额退还学费。2021年6月,小雅等人参加中考,考试成绩均未达到目标学校的录取要求。之后,小雅等人多次找该培训机构协商,要求其依约退还培训费。该培训机构以在国家“双减”政策和疫情影响下亏损严重为由,久拖不退款。
因该退费纠纷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第四检察部干警在接到该线索后立即对案件情况进行了认真梳理。初步研判后,与该培训机构工作人员、部分家长取得联系,并通过询问、查看合同等方式全面了解了事情经过。
经查明,桃江某博培训学校成立于2016年8月18日,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刘某杰,于2018年7月23日注销。在该培训机构注销后,刘某杰仍以该培训机构名义对外开展培训活动,且在原告小雅等人中考成绩未达到目标学校的录取情况下,未按协议约定退还原告培训费用。据统计,涉及此种情况的未成年人共11名,相关培训费金额共计8.18万元,单笔最高达9000元。
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桃江某博培训学校在与原告小雅等人签订合同时,该培训机构已注销,故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与原告小雅等人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协议。因该协议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该培训学校注销前为个人独资企业,被告刘某杰系该培训机构的投资人,刘某杰在该培训机构注销后继续以该培训机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当依法承担退还原告小雅等人8.18万元培训费的民事责任。
在征求小雅等人的意见后,桃江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送达支持起诉意见书,并出庭支持起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刘某杰退还原告小雅等11人培训费8.18万元。
责编:杜巧巧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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