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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知识】夫妻共有的汽车一方可以擅自出售吗?
新湖南客户端
2022-07-18 18:43:41

【普法小知识】夫妻共有的汽车一方可以擅自出售吗?

法律问题

赵女士来电称,婚后丈夫刘某出资买了一辆汽车,汽车登记在丈夫名下,上个星期丈夫跟自己因为琐事争吵,扬言要把汽车卖了,赵女士来电咨询夫妻共有的汽车一方可以擅自出售吗?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律师答复

赵女士不能擅自将汽车进行售卖。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赵女士的丈夫婚后购买的汽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丈夫刘某不得未经赵女士同意擅自出售汽车。如果刘某将车出售给他人未办理登记手续,赵女士可以追回。如果刘某将车出售给他人,受让人受让汽车时是善意,且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双方办理了登记,赵女士不能追回汽车,有权向刘某请求损害赔偿。

责编:胡什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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