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全媒体评论员张军 视频记者 王珏
“与其让老父亲痛苦的活着不如有尊严的死去。”
老父亲病入膏肓深度昏迷,在是否插管延续生命的时刻?其子丁元英明确表态:不抢救了。十年前看电视剧《天道》,这一幕印象深刻,王志文演的主角丁元英是个商界奇才,智商超群的那类,当时他的观点和表情都很酷。他愿意承担所有的不孝之子的骂名,因为他认为“让父亲平静走完最后时光”才是真正的孝道。在动辄“尽全力抢救的”的舆论大环境里,当时我的脑袋里轰的一声炸响,醍醐灌顶啊!
这种观点到底是离经叛道还是人性至理?大家有何高见,评论区里见。
这个纠缠了我若干年的哲学思辨命题,最近被撩开了一角。
日前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
其中,第七十八条在“临终决定权”上做出了大胆突破,规定如果患者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患者平静走完最后时光。深圳也因此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
生前预嘱是指,人们事先在意识清楚时签署,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
《条例》规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
我们现实生活中可能都碰到过类似情况。在ICU中,患者会接受很多痛苦的医疗救治措施,而且得不到亲人们的陪伴,最终结局也还是不治而终,而且很多家庭可能由此背负高额的医疗债务。在传统观念、社会舆论的压力下,患者的子女及其他亲人明知任何医疗措施都已经不可能逆转病情,仍然“不到最后决不放弃”,就成为普遍现象。往往在送ICU之前,医生会征求患者家属意见,大多数家属明知救不过来,但迫于亲情和害怕担上“不孝”等罪名而咬牙说“进”。
在此过程中进行的过度用药、检查,甚至过度抢救等,不仅加重了自身经济负担,也给患者带去巨大的痛苦,对医疗资源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浪费。
有了生前预嘱,相关决定来自患者本人并得到法律的支持,家属便可以不再面临这种两难选择。同时也给医生吃上了一颗定心丸。
特区终究是特区,迈出了这可喜的一步。深圳率先在全国建立“生前预嘱制度”其在“临终决定权”上的观念引导和制度探索价值不应小觑。当然,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生前预嘱的完善和普及,在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作者:张军 王珏
责编:苏亮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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