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知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主张归还本金和利息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01
法律问题
杨先生与林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4月10日林某向杨先生借款8万元,杨先生因自身经济紧张便于2020年4月16日向某银行贷款8万元,然后将8万元贷款出借给林某。林某向杨先生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和利息标准。林某未按期还款,杨先生想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杨先生来电咨询,他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02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03
律师答复
杨先生向林某出借的款项来源为银行贷款,并非杨先生的自有资金,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出借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杨先生和林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效,故杨先生要求林某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但林某实际占有使用了该部分款项,杨先生可以主张林某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一般按照资金占有使用期间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责编:胡什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