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知识】商家在促销节前将原价抬高,促销节时再降的行为是否违法?
法律问题
马女士在某电商平台的购物车中添加了一台空气炸锅,商品价格显示368元,马女士想着过几天就是促销节,电商平台全场满300元减50元,询问商家后,商家确认该产品参与活动,为了省钱,马女士于是想在促销节时购买,但是到了促销节当天,该商品价格调整为418元,减去平台50元的优惠,价格与促销节前的价格一致,马女士联系商家但是商家并不理睬,请问,商家在促销节前将原价抬高,促销节时再降的行为是否违法?
法律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律师答复
就马女士反映的情况,销售空气炸锅的商家在促销节前将原销售价368元提高到418元,虚构原价,与实际的销售价格不符,又以“全场满300元减50元”为噱头,诱骗消费者购买,是“先涨价后降价”的虚假促销行为,涉嫌价格欺诈。马女士可以提交促销前后的价格对比、聊天记录、宣传截图、消费凭证等维权依据,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责编:胡什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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