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知识】离婚诉讼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新湖南客户端
2022-06-28 15:17:40
法律问题
中国公民袁女士与唐先生自由恋爱,2011年5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唐先生定居美国。由于聚少离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袁女士想离婚,唐先生不同意,袁女士想向法院起诉离婚。袁女士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是长沙市芙蓉区,唐先生出国前的户籍地是长沙市雨花区。袁女士有唐先生长期定居于国外的签证材料,想知道能否向国内的法院起诉离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律师答复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袁女士和配偶唐先生都是中国公民,两人结婚后,袁女士居住在国内,唐先生定居国外,袁女士可以向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唐先生在美国向法院起诉离婚,袁女士的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仍有权管辖。因此,不管是袁女士在国内起诉离婚,还是唐先生在居住国起诉离婚,袁女士住所地的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责编:封豪
来源:长沙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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