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高益玉
近日,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要求赔偿10倍价款的诉请。
原告张某之妻2016年注册经营一家淘宝店,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梅花鹿茸等。2020年3月,吴某以在张某夫妇的网店中购买的梅花鹿茸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为由起诉张某之妻,要求其赔偿货款的10倍。原告张某作为其妻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通过该案,张某发现了“商机”,此后,他作为原告在不同法院提起了几十起同类索赔诉讼。
在一次网购时,原告张某在被告淘宝店铺中购买了多份冬虫夏草,购买时未要求被告出具质检报告及产地证明书等。签收当日,原告提出收到的货物并非冬虫夏草,在退货并收到被告的退款后,诉至大祥区法院要求被告对价款予以10倍赔偿,共计4万余元。
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关于“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权利主体是消费者,故本案的焦点是原告在购买案涉商品时是否符合消费者的身份。原告作为之前经营同类商品的卖家,对此类产品的各项规定以及产品的真伪、质量、产地应相当熟悉,从原告收货后的表现来看,对上述问题相当重视,但原告购买前却未要求被告出示相关证明,反而在收货后以无相关证明为由向被告提出索赔。原告之前经营过同类商品,有熟悉的进货渠道,若确需消费购买,理应从以前的进货渠道购买,价格应该更低廉,质量也更放心。随后,法官通过类案检索,显示原告近两年在不同法院提起过大量同类索赔诉讼,一方面说明原告需要的剂量比较大,超出一般消费者需求;另一方面,原告舍弃自己的进货渠道或正规药店,一再在买到自己认为的假劣商品的不同网店多次购买,显示其系故意购买同类商品,意图索取赔偿,故应当认定原告为“职业索赔人”,不应适用关于“价款十倍赔偿”的规定,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职业索赔人是指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为由,进行购买或接受服务,从而进行索赔牟利,并以此为职业的人。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出现了以维权为手段、索赔为目的的职业打假群体。他们往往假借打假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职业索赔人的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敲诈勒索,有的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既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要关闭那些根本不以生活需要为目的的职业索赔人牟利的渠道,对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该通过行政、刑事手段予以治理和打击,而不是通过职业索赔人以恶治恶。
责编:罗霞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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