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5月18日讯(记者 杨佳俊)空置房是否该缴物业费?近日,益阳市中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物业纠纷案,法院的审判结果表明,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张女士在益阳市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但自2016年4月1日起,张女士就一直欠交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通过致电、张贴缴费通知书和催费公告的方式多次催缴,均被张女士以未装修入住为由拒绝。按照物业公司陈述,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张女士一共欠交物业服务费10270元,滞纳金14623元。
2021年,物业公司将张女士起诉至赫山区法院,要求张女士支付物业费及滞纳金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张女士不服判决,向益阳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张女士辩称其自2014年3月31日申请了房屋装修,后因工作原因装修未完成就停工去外地,直至2021年才装修好房屋入住,而期间物业公司安保设施、监控设施不完善,致使财产在公共区域损坏,装修材料多次被盗,给小区带来极度不安全因素,影响了业主生活环境。且物业公司没有履行相关专业维修保养、养护、管理、维护义务,消防箱灭火器不能正常使用、消火栓无水或水压不足、消防设施基本不能正常运行、消防通道堵塞、消防控制室无人24小时值班、门禁损坏、外墙渗水、屋顶漏水、公共区域安全隐患多、绿化带草皮基本消失、公共收益从未公示,物业服务在多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等。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义务,违约在先,自己有权拒绝支付物业费和滞纳金。
益阳市中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张女士所在小区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又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两份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张女士均具有约束力,张女士应按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同时,公司在为案涉小区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门禁、消防、电梯、卫生等方面出现问题但公司并未实际解决,物业服务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应适当减免张女士欠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酌情认定张女士按照90%的比例承担2016年4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遂判决张女士支付2016年4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9172.8元。
据悉,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日前联合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全省物业收费作出规定。其中,对于已交房但未入住的空置房物业费如何缴纳,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时间,为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房屋交纳物业服务费时,物业服务费按不超过90%交纳,具体优惠幅度由市、县确定。办法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作者:杨佳俊
责编:陈奕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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