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3月23日讯(全媒体记者 和婷婷)2016年4月,经国务院授权,湖南作为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7个试点省份之一,先行先试。近6年过去了,改革成效几何?3月23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开展情况。
【案例】
3家企业超标排放,罚种植生态林
2020年12月,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在巡查沅江辖区企业时,发现有3家企业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遂依法立案查处,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与沅江市人民政府协商后决定以替代修复的方式,在沅江境内打造一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警示林,造林费由上述3家企业承担。
2021年1月29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与3家企业开展磋商,陈述环境违法事实、调查情况、损害事实、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等,并出具专家鉴定评估意见。3家企业深刻认识到污染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双方遂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3家企业承担生态环境赔偿费用共计约31万元。
据悉,这是我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大气污染)赔偿方面首次适用替代性集中修复。
【成效】
办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474件
记者了解到,启动试点以来,湖南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行了一些实践和探索。其中,坚持贯彻落实“损害担责”原则,全面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注重在制度先行、法治保障、机制推动等三个方面下功夫、求实效。自2016年11月以来,湖南先后印发了《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等多个制度文件,涵盖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事件报告、损害调查、赔偿磋商及诉讼、生态修复、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等全流程全过程,基本构建了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制度体系。
数据显示,截止2021年年底,全省共启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989件,办结474件,涉及赔偿金额19131.39万元,修复地表水314.22万立方米,土壤修复45.48万立方米,固体废物清理9.77万吨。实现了全省14个市州、122个县市区案件启动全覆盖。
“郴州锡矿‘11·16’尾矿库水毁事件”“益阳沅江市3家公司污染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先后成功入选全国第一批、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永州市某公司重油泄漏污染湘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受到生态环境部通报表扬,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备选案例,相关改革工作在2022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作典型经验交流。
业内人士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出台,弥补了过去环境法律责任承担方面的不足,使得污染者在承担了行政或者刑事责任之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通过更严格的法律,更严厉的追责,让污染者承担比之前更重的法律成本,形成倒逼机制,让污染者认识到生态环境不是可以任由污染、毁坏的“公地”,也让“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这一基本原则得到贯彻践行。
作者:记者 和婷婷
责编:胡元媛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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