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来临,网购平台促销十分火热。快递行业进入下半年最忙碌的时期,也迎来行内劳资纠纷高发的“窗口期”。人员流动率高、莫名遭扣罚工资、劳动关系举证难等也已成为快递小哥维权的难点。
案例1
入职10天主动离职,索经济补偿难获支持
今年6月1日,郑某入职广州某货运代理服务部,从事送快件业务。郑某与用人单位口头约定月工资6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入职10天后,郑某主动提出离职。在多次追讨薪酬无果后,郑某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广州某货运代理服务部向其支付在职期间工资2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000元,总计5000元。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派出工会调解员对该案进行调解。
工会调解员了解到,此前用人单位仅支付300元工资给郑某,尚有1700元未结清。用人单位提出,由于郑某工作不到位,导致快件丢失以及产生相应罚款共计1800元,以工资抵押罚款。郑某称,试用期间他没有专属工号,无法及时查看快件状态,更不清楚罚款数额。
工会调解员向郑某解释,由于其主动提出离职,所主张的经济补偿3000元无法得到支持。在工会调解员的努力下,用人单位提出在郑某工资中扣减300元补偿损失,郑某同意该方案。用人单位当场向郑某支付1400元,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2
索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难获仲裁支持
去年8月,杨某入职广州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公司拖欠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工作三个月后,杨某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广州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500元、被拖欠的工资6000元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500元,总计22000元。
该案件由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的工会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工会调解员了解情况后分析,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杨某很难证明与广州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难以支持。调解员又与用人单位沟通,对方承认存在拖欠工资行为,愿意支付工资和一定补偿。杨某在工会调解员的建议下,选择积极与用人单位进行调解。双方愿意各退一步。用人单位在今年4月7日即调解当天,向杨某支付8034元,了结该起劳动纠纷。
案例3
用工号来证明劳动关系,仲裁和法院作出不同认定
2018年12月17日,杨某毅入职广东某物流公司,从事快递业务派送工作。工作一年后,因用人单位迟迟没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杨某毅选择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否认与杨某毅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委认为,仅凭杨某毅提供的工号,不足以证明杨某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只能认定杨某毅为承包商颜某个人提供劳务。据此,劳动仲裁委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杨某毅的诉求。
杨某毅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用人单位向杨某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3866.35元,支付经济补偿金9693.96元,总计83560.31元。用人单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阶段。
杨某毅向广州市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工会受理并委派白云区工会律师、调解员许文华为杨某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许文华分析认为,杨某毅受用人单位“开发区一家人”微信中开发区投递部杨经理的直接管理和安排工作;根据“开发区代派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杨某毅的工作为用人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号证明用人单位为杨某毅开通过派件工号;相关的快递查询单、派件投递单均显示杨某毅为投递员,也能证明杨某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受之管理,故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在工会的帮助下,杨某毅的合法劳动权益得到维护。
律师说法
新业态劳动者要重视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许文华表示,企业为逃避责任,减轻企业负担,往往以更加隐蔽的方法规避法律责任及义务。有些企业选择以“道段承包”即业务外包形式规避企业主体资格,又以其他老员工或个人向快递小哥发放工资形式规避法律责任。快递小哥往往是弱势的一方,掌握劳动证据不足陷入被动。
许文华认为,维权时,需要厘清快递小哥受谁管理,为谁提供劳动。通过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链、电子投递链(新型电子证据链)等一系列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事实才有望成功维权。“上述案例中,杨某毅通过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提供劳动并获得报酬,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许文华坦言,在劳动纠纷中,快递小哥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在企业不肯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情形下,快递小哥举证难,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后,往往选择忍气吞声,其合法劳动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快递小哥往往搞不清为谁打工,特别是在用人单位为规避赔偿责任而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用工关系的情况下,裁判机构往往容易被误导。”许文华说,“因此,司法实践中,如何去伪存真,考验着裁判者的智慧。工会调解员通过多起调解也有所启发,在没有胜诉把握的情况下,选择与用人单位调解,是便捷高效解决劳动纠纷的方式之一。”
作者:记者 林婷玉 通讯员 蒋艺翎
责编:李典蔓
来源:南方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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