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1月10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成辉)11月9日,湖南省发改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引导用户削峰填谷,促进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切实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根据《通知》,12月1日起,我省将按照高峰、平段、低谷以及季节性尖峰四个时段,对一般工商业用户实施分时电价。
调整执行范围,除电气化铁路牵引、监狱生产企业及城镇供水企业生产、广播电视台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医院等用电不执行分时电价外,大工业用电和用电容量达到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分时电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生产、部分不适宜错峰用电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可自行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确认后保持一年不变。
优化时段划分,《通知》指出,全年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具体时段划分为:高峰:11:00—14:00、18:00—23:00;平段:7:00—11:00、14:00—18:00;低谷:23:00—次日7:00。
《通知》明确,我省将拉大峰谷价差,将高峰、平段、低谷电价比调整为1.6:1:0.4。工商业用户平段电价由市场交易购电价格(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农业生产用户平段电价按目录售销电价执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费不参与浮动。对没有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其用电价格按照上月分时电价用户的平均用电价格执行。
《通知》还明确,每年1月、7月、8月、9月、12月,对执行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实施季节性尖峰电价,每日18—22时用电价格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作者:记者 李成辉
责编:胡元媛
来源:三湘都市报

湖南日报新媒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