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0月27日讯(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钟建林) “我任职期间一直兢兢业业,多次获得公司优秀奖章,公司安排加班,不仅未支付加班费,还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今年还单方面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今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在湖南自贸区长沙片区芙蓉事务中心会议室举行巡回审判,审理了李悦(化名)与租车公司劳动争议案。为维护自身权益,李悦请求法院判令租车公司支付其加班费、经济赔偿金、绩效工资共计24万余元。
工作近7年,租车行店长收到解聘通知
34岁的李悦2014年9月1日入职租车公司,担任区域门店店长,负责辖区内租车管理等事务。依据合同约定,双方的工作时间为综合工时工作制。
今年4月30日,李悦收到了公司方的解聘通知书,理由是存在弄虚作假、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此,李悦表示无法理解,“我任职期间一直兢兢业业,多次获得公司优秀奖章,辞退理由是莫须有的。”
“这之前,我发现公司并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于是向公司方反映,结果被拒绝,还被辞退了。”李悦将公司方告到了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公司方支付其2021年4月少发的绩效工资6400元、延时加班工资69796.58元、年休假工资2551.2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2768.48元。
2021年8月6日,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决:租车公司需支付李悦工资2765.23元、年休假工资2551.2元、延时加班工资27931元及经济补偿81384.24元。
对此,李悦表示不服,向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不能按经济补偿来计算,而应当是给付经济赔偿金;另一方面,租车公司也提起诉讼,认为裁决所涉款项均不应支付,李悦是因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才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是否应当给付经济赔偿金成争论焦点
10月27日,在湖南自贸区长沙片区芙蓉事务中心会议室,芙蓉区人民法院举行巡回审判,将两个相关讼诉合并审理,以李悦为原告方,租车公司为被告方。
庭上,租车公司列出了不愿意支付相关款项的原因:公司发现李悦存在弄虚作假、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应一票否决其4月份工资,所以是李悦违纪在先,公司方不应支付其2021年4月份工资。李悦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交的考勤记录不是真实有效的;公司也未安排其加班,不构成加班事实,不应支付延时加班工资。
租车公司认为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李悦在职期间受到经济处罚1次,行政记过处分3次,严重违纪1次。2017年10月30日,因8月、10月未分配员工绩效而引起投诉;2018年9月,门店员工31次虚开发票,李悦负管理责任和连带责任;2020年3月,因租车内有大件垃圾未清理被投诉、门店员工着装不规范、重要网点无车等情况被处分;2020年10月,车辆停至武汉,3个月未运营,被处分。
对于以上处分,李悦均签字确认,但对2021年报销停车费、洗车费一事却不认同。他表示,其中发生了报税开票、第三人中介费等其他费用,所有的原始报销单据已过公司财务审核。
鉴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责编:吴岱霞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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