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9月27日讯(记者 杨昱)女子小甜(化名)以高于网签合同价买到了长沙美好家园小区的一套房屋。事后,听闻给自己办业务的销售经理惹上了官司,并将自己的“溢价款”近17万元交给了开发商。为了要回这笔钱,小甜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索要开发商的这笔不当得利。
今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例。
自愿高价买房,东窗事发起诉索要“溢价款”
2016年7月前,美好家园商品房对外销售,仅剩几套办理了抵押手续的房屋未销售。2017年,前述抵押房屋解除抵押,可以进入市场交易。负责该小区销售的朱某,得知客户小甜愿高出网签合同价购买该小区房屋,让她于同年7月12日,支付3万元“诚意金”。
7月25日,小甜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定购协议》,约定房屋总价为1190087元,小甜按揭支付房款。次日,她向朱某指定的第三人账户转入139913元,朱某向小甜表示,加上先前3万元诚意金,该笔169913元为先前双方约定的“溢价款”,入公司账户。
时隔5年,2021年2月,在一起刑事案件中,法院审理查明朱某将案涉房屋以1366976元(网签合同价格为1190087元)价格销售给小甜,非法占有了超出网签合同价格的款项,案发后朱某将非法所得向开发商退还。
得知这一情况,小甜于2021年7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返还合同之外收取的169913元“溢价款”及其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开发商应当返还不当得利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开发商是否应当退还小甜超出合同约定价格支付的169913元?
按照长沙房地产调控政策,案涉房屋销售必须实行价格申报,且不能高出预售许可证批准的最高限价。而开发商销售经理朱某利用职务便利,变相超出最高限价向小甜出售案涉房屋,并将多出部分款项占为己有。
朱某事后因为案发而将多收取小甜的169913元返还给开发商,故开发商违反行政管理政策取得该笔款项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小甜有权向其请求返还。因开发商取得不当得利并非恶意,而且小基于购房目的出于自愿高出价款,小甜请求开发商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涉案开发商向小甜返还不当得利169913元。
责编:吴岱霞
来源:三湘都市报

湖南日报新媒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