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记者 杨昱 剪辑 杨昱
在长沙市开福区佳阳悦景馨都小区,因为210个地面停车位的产权之争,开发商跟业委会在法庭上较了两年的劲。8月18日,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送达小区,这起争端终以全体业主胜诉划上了句号。
(8月19日,在长沙市开福区佳阳悦景馨都小区,业委会主任张金玲亮出了前一天收到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记者 杨昱 摄)
事件:
开发商、业委会较劲两年争产权
佳阳悦景馨都小区是长沙的老小区,入住已达14年之久。8月19日,记者来到该小区看到,在绿化带边上划好的一个个停车位,既不影响小区景致,又能方便车主泊车。
“从2019年被起诉,到现在有两年时间,总算是有了最终结果。”小区业委会主任张金玲说,2019年时,开发商突然将业委会起诉至开福区人民法院,想拿回地面停车位的所有权以及相关的公共收益。由于购房合同标明了地面停车位非业主分摊面积,一审判开发商胜诉,“我们不服,向长沙中院提起了上诉。”
张金玲拿出了三份判决文书,其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判决结果判业主胜诉,只因业委会提供了一份关键性证据——小区住户分摊面积表,即:根据小区987户的国土证,分摊面积达4万余平方米,仅500余平方米是非分摊面积,还不是地上的停车位。由此,中院判定地上停车位是业主共有的。
“拿到二审判决书后,我们都以为这事就告一段落了,哪晓得今年7月份,我们又收到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张金玲说,得知这一消息,她们立即请律师来商量应诉,“好在最终结果是维持二审原判。”
在这份再审裁定书中,省高院认为,诉争停车位是地面停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其本质上属于土地使用权。本案中,诉争停车位已纳入业主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故地面停车位应属于业主共有。佳阳开发公司再审关于诉争210个地面停车位的主张缺乏证据佐证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二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维持。
析因:
矛盾始于停车位公共收益分配
“在业委会成立之初,我们跟开发商旗下的物业公司关系一直很好,裂痕可能是业委会提出要对地面停车位公共收益五五分账。”张金玲说,2016年9月30日,小区成立了第一届业主委员会。2017年初,小区老物业公司的合同即将到期,业委会准备与其续签合同,但提到公共收益这块,老物业不肯放弃。之后,老物业提出不愿再接盘,导致业委会不得不启动物业公司招标程序。
张金玲说,招标程序启动后,很快有30多家物业公司来竞标,老物业见状也想参与,可最终还是放弃了。“让我们最郁闷的是,在新老物业交接时,老物业居然不肯走,那段时间,新物业只好在业委会办公室办公,最终是开福区政府主管部门出面,新物业才正式入驻。”
“就在新物业公司收取地面停车位费用4个月时间,我们业委会就收到了开发商的起诉,要求我们将收取的公共收益归还给他们。”张金玲拿出了一份2017年开福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法院判业主赢了,开发商上诉后,案子被要求重审,可开庭后一天,开发商就撤回了起诉。再之后,就是2019年到现在的官司纠纷。”
张金玲说,现在业主群听到胜诉的消息,都很高兴,“因为我们拿回了属于自己的东西。”
延伸:
地面停车位产权究竟归谁?
到底小区地面停车位该归谁所有?对此,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根据此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业委会主张权利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责编:吴岱霞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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