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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一男子骑车被查怀恨在心,报复交警打砸多个执勤岗亭
新湖南 • 法眼
2021-05-18 20:34:10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5月19日讯(记者 杨洁规 通讯员 陈楚杰)株洲一男子白天无证驾驶被查,晚上寻求报复,怒砸交警岗亭,男子的行为很快败露,后被警方抓获。三湘都市报记者今日从株洲芦淞警方获悉,目前,男子已被行政拘留。

两交警执勤岗亭遭人打砸

5月12日一早,芦淞交警大队四中队中队长傅正军赶到位于星通路口的岗亭,准备开始执勤,却发现岗亭外满是玻璃碎片,岗亭门口的钢化玻璃门上,也留下被打砸的印记。

“岗亭三面玻璃全被敲碎了,现场散落很多玻璃碎渣。”傅正军回忆说。

让民警意想不到的是,在距离四中队岗亭不到一公里的合泰涵洞处,那里的交警岗亭也同样遭到了人为的恶意打砸。

“两个岗亭的里面的办公物品并没有丢失,打砸的人似乎并不是冲着财物而来的 ,而是为了泄愤。”傅正军说,辖区内的执勤岗亭也被打砸过,但好在都不严重。

此前曾被交警处罚,怀恨在心故意打砸岗亭

这一异常行为引起芦淞大队重视,第一时间向芦淞公安分局反映此时。在调取监控录像和人员走访辨认,很快找到相关证据,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的作案时间、体貌特征和摩托车车辆特征,后经公安部门视频比对,确定了谢某某的活动轨迹。

5月17日,谢某某被芦淞公安分局建宁派出所民警抓获。

谢某某坦言,自己曾经因驾驶无牌无证二轮摩托车被芦淞交警大队六中队民警处罚过,因为气不过,于是趁着天黑,在4月份,分3次在路边随手捡石头砸六中队铁桥岗亭窗户。

5月12日,谢某某故技重施,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对芦淞交警三中队、四中队岗亭进行破坏,没想到被抓了。

目前,谢某某已被行政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将根据损失情况追究其刑事责任。

链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严重可追究刑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醒,无证驾驶已是违法,打砸岗亭更是不能容忍。大家要谨记交规,切莫违法,更不要学此男子做出不理智之事,否则,只能是自食其果。


责编:吴岱霞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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