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4月30日讯(记者 王为薇 通讯员 肖强)2011年5月1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增设“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的违法正式确实为犯罪行为。记者今天获悉,醉驾入刑10年来,长沙交警共查处酒后驾驶61460起、醉酒驾驶12231起、再次酒驾2211起,其中驾驶营运车辆涉酒驾驶330起。
10年来,长沙交警通过城乡异地用警、警种联动及守点与流动相结合的模式,聚焦餐饮娱乐场所周边道路、事故易发点段、城郊接合部以及农村道路等重点区域,突出节假日、后半夜等重点时间节点,保持常态高压打击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
2017年,长沙交警开发建设了“最严涉酒驾驶执法监督系统”,涉酒驾驶治理成为长沙众所周知的最“严”整治、最“铁”执法,涉酒驾驶特别醉酒驾驶的查处率持续上升。
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全市共查处酒后驾驶6379起、醉酒驾驶2089起。2019年至2020年同期,全市查处涉酒驾驶14119起,同比上升66.7%;醉酒驾驶3562起,同比上升70.5%。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全市共查处涉酒驾驶14413起,同比基本持平;醉酒驾驶3993起,同比上升12.1%。数据显示,长沙交警对于醉酒驾驶的查纠近三年增长91.1%。
2018年以来,长沙以街道、社区为重点,创建了50个“零酒驾”街道或社区;以辖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运输企业等单位为重点,创建了50个“零酒驾”单位;以乡、镇为重点,创建了44个“零酒驾”乡村或镇。
典型案例》》
两次醉驾获实刑 他流下悔恨的眼泪
2017年10月17日凌晨2时20分许,饶某某在天心区解放路苏格缪斯酒吧大量饮酒后,驾驶新买的无牌黑色荣威牌小行驶至解放路的湘江路口路段时,被交警支队特勤大队民警查获。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95.5毫克/100毫升。2018年1月31日,饶某某涉危险驾驶罪被天心区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饶某某作出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饶某某因刑事犯罪被单位辞退。
刑罚执行完毕后,饶某某仍执迷不悟,2019年4月3日20时30分许,饶某某晚饭期间大量饮酒后,驾车行驶至岳麓区枫林路麓云路口路段时再次被交警支队特勤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其酒精含量呼气测结果为101毫克/100毫升,血液鉴定结果为115.9毫克/100毫升,再次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10日,岳麓区法院依法判处饶某某拘役3个月(实刑),并处罚金4000元。当特勤大队民警配合法院将饶某某移送长沙市第一看守所执行拘役刑罚时,他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醉驾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18年11月22日6时18分,犯罪嫌疑人林某群醉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长沙市芙蓉区红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大汉建材城路段时,恰遇环卫工人陈某某在此路段清扫道路。由于林某群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超速驾驶,致使所驾车左前部与陈某某相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群驾车逃离现场,后因车辆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浏阳河桥下双水湾小区前地段抛锚被芙蓉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归案。经芙蓉交警大队依法认定:林某群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05月23日,犯罪嫌疑人林某群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醉驾营运货车 他失去工作并被禁驾10年
2020年12月16日19时30分许,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滨湖路与黄兴大道交叉口开展货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在对一辆装载大型钢管的重型自卸货车驶向检查时,意外闻到驾驶员身上的酒气,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33mg/100mL,超过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随后驾驶人姚某平被民警带至医院抽血检测。据了解,驾驶人姚某平为某货运公司雇员,在滨湖路与石子铺路交会处一工地作业,当日应经理邀约在工地吃饭,期间喝了白酒,打算将车移停至果园镇浔龙河租赁站时,被交警查获。因犯危险驾驶罪,姚某平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也意味着他将因此失去赖以生存的工作,且终生记录在案。
作者:王为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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